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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去世前签订的买卖合同,继承人可以不履行吗

 秋林文汇 2015-03-01
1 案件详情
于先生名下有一套60平米的小房子,2010年想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因此就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随后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与马先生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30万,其余70万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双方还一致约定一个月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约后马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的首付款。然后不幸的是就在约定的过户前一周,于先生因为意外事故不幸去世,而于先生的父亲和母亲早年间已经离婚,关系比较疏远。

在于先生去世后不久,马先生联系到了于先生的父母,协商该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事宜,由于于先生的父母无法就出售的款项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将房屋再出售给马先生,并称该房屋在于先生去世后,他们才是房屋的产权人,他们现在可以不同意出售该套房屋,几经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因此马先生将于先生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与于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马先生名下。

2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有义务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判决于先生的父母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3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情况较为特殊,是产权人签约后不幸去世后生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就本案而言,从法律上来讲,马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马先生和于先生均由约束力,该合同并不会因为于先生的去世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

其次于先生去世后于先生的父母在继承于先生的遗留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继承于先生遗留下来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里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未完成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购房人的马先生有义务支付房款,而作为产权人的于先生有义务协助马先生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因此于先生去世后,他的父母不能说仅仅继承于先生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还必须要继承于先生未完成的协助过户和交房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于先生的父母拒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作为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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