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有权利要求对方完成合同义务,当权利难以实现时,可以借助法律维权。 小肖是沪漂,多年打拼后购房,眼看购房款已经支付绝大部分,卖家却不肯配合过户,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小肖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积蓄,打算与妻子方某在上海安定下来。于是在2018年12月2日,小肖与梅某1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小肖向梅某1购买梅某1的某处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48万元。当日,小肖就支付了定金4万元。不久后小肖发现梅某1隐瞒涉案房屋产权人还有梅某3,且梅某3已去世的事实,故双方再次签订《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后小肖继续支付了购房款224万元,剩余24万购房款尚未支付。小肖认为,既然自己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梅某1应配合自己办理过户,但对方迟迟不愿配合,并执意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见对方态度难以沟通,小肖不愿意再僵持下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梅某1立即配合自己过户。 法院查明,小肖(购买方、乙方)与梅某1(出售方、甲方)签订《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房屋,因产权人梅某3已过世需办理继承,甲方已在预约办理产权继承和变更手续,待甲方办理好房屋继承和产权变更手续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当天交房给乙方;乙方于2018年12月14日当天支付给甲方首付款120万元,含定金4万元;乙方于过户前支付甲方第二笔购房款28万元;乙方于签订买卖合同后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100万元,到账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小肖共计向梅某1支付购房款224万元。 小肖与方某均非上海市户籍,两人于1996年4月7日登记结婚。截至2021年11月,小肖已在沪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符合购房过户条件。 审理中,小肖将剩余购房款24万元以代管款形式缴纳至法院,且小肖表示愿意承担涉案房屋过户所涉全部税费及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小肖与梅某1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买卖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肖具备在沪购房资格,且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梅某1依约应履行协助过户之义务。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除梅某1外还有梅某3,梅某3已死亡,故涉案房屋过户依法还应由梅某3的法定继承人予以配合。基于现有户口登记本摘抄及梅某2的陈述,梅某3的法定继承人仅为梅某2与案外人梅某,且梅某已明确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梅某2亦同意协助过户。综上,对于小肖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小肖自愿负担房屋过户所涉全部税费、本案诉讼费用,梅某1和梅某2共同请求将小肖缴纳至法院的剩余房款发放至案外人梅某账户,均系双方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梅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小肖、方某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小肖和方某名下(过户所产生的应缴税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小肖、方某负担); 二、原告小肖、方某应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支付被告梅某1剩余购房款24万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有权利要求对方完成合同义务,当权利难以实现时,可以借助法律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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