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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害儿童的典型样态与法律对策

 qyphhh 2015-03-02

暴力伤害儿童的典型样态与法律对策

2015-02-27 09:57 阅读(27390)评论(16)

暴力伤害儿童的典型样态与法律对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的多重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儿童保护有不少规定,但儿童受到家长、老师、亲友、邻居和社会其他人严重暴力伤害事件,还是屡屡见诸于报端。其实,未被媒体披露乃至未被社会发现的隐形伤童案件,更应是海量的。



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典型的样态主要有生命伤害、身体伤害和性侵害几大类。下面,我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粗略描述一下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样态以及法律应对之策。

一、儿童生命权遭受暴力侵害的样态及其法律应对之策

【案例1:溺毙婴儿】在北京一所旅游学校就读的17岁贵州少女小梅未婚先孕,在厕所产下一名男婴,其用马桶放水和捂住口鼻的方法将男婴杀害。去年12月,小梅被北京一中院依法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且上学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小梅现已重返学校继续上学。

溺毙婴儿无疑是典型的致命暴力伤害,多为成年夫妇想生男孩,结果生了女孩,女婴被活活溺毙,案例1是一起未成年母亲杀害自己婴儿的刑案,本身并不典型。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2条)。”可见,故意杀人罪是首选死刑的重罪,但“情节较轻的”也存在最低判处3年徒刑的可能。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的肉没错,但生下来后即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父母无权自由处置。杀害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幼儿童,在许多国家都是十分残忍的一级谋杀,按理不应认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恰恰将“溺婴”行为同义愤杀人、帮助他人自杀、长期受迫害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相提并论,列举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在3-10年之间适用刑罚。

案例1中的小梅被判三缓三,即是这种观念的结果。小梅未婚先孕,愚昧无知,无抚养能力,值得同情,但这都不是认定其“情节较轻”的轻判理由。我认为,正是这种司法上不正当的宽囿,才导致了“溺毙婴儿”行为时有发生的局面,只需改进司法观念即可纠正。

【案例2:不作为】南京市民乐燕22岁,文盲,有多年吸毒史。乐燕未婚先孕育下两名女孩,第一个孩子的生父是谁连乐燕都不清楚;第二个孩子的父亲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而服刑。乐燕仅预留少量食物、饮水后,将两女儿置留家中锁门而去,直至两个月后案发也未回家,两女童饥渴而死(大女儿死亡时2岁多、小女儿1岁多)。南京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已有3个月身孕的乐燕无期徒刑。

案例2中乐燕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杀害了自己的两名女童,按其罪行应判处极刑。但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故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本案提示人们,孩子离开了父母的抚养照顾根本无法生存,即生之必养之,否则可能成立犯罪。监护人对儿童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儿童死亡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成立虐待罪(虐待致死的最高刑也只为7年)或遗弃罪(最高刑仅为5年),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为死刑且首选刑种为死刑。

【案例3:报复靶子】福建南平市某职工医院的医师郑民生性格软弱,因屡次恋爱受挫,又与同事、家人不和,遂悲观厌世,进而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最后选择没有反抗能力的小学生为作案对象。案发当天一大早,郑民生携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离家后到南平实验小学附近侍机作案。约7点半,郑民生见该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进入其中,先抓住一名小学三年级女学生,持刀朝其颈部猛割一刀,该女生当场死亡。随即,又持刀朝12名小学生的胸、腹等部位捅刺,后被人阻止并控制,公安人员随后将其抓捕。经法医鉴定,8名死者均因人体重要血管和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大出血后死亡,另有5人受到重伤。后郑民生被判处死刑。

案例32010年震惊全国的3.23”恶性杀人案,是通过杀害儿童,来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之目的典型案例。该案提示人们,目前社会各种矛盾突出,治安形势严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报复社会的重点对象,应当重点防范。南平惨案发生后,教育部下发了一系列校园安全规定,小学和幼儿园大多设立了保安,有的城市还在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们上下学时段有警察值守,以保护孩子们的安全。

二、儿童健康权遭受暴力侵害的样态及其法律对策

【案例4:棍棒教子】在杭州打工的河南人郑海现夫妇见3岁的儿子郑博读数字“12345”一遍后不再开口。先是郑妻打了儿子两巴掌不管用,郑海现顿时火起,操起木棍朝儿子的脑袋打了两棍,孩子大哭也没停手,木棍相继落在了郑博的脸上、手上、屁股上,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后发现郑博突然大声喘气,脸色难看,才慌忙将其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儿子死亡。经鉴定,郑博是因头部遭打击,颅脑受损后引起呕吐,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致死。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海现有期徒刑10年。

儿童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即使孩子的家长,也无权打骂体罚孩子。但不少家长在“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念的支配下,常以暴力手段对孩子实施教育,因违背教育规律,真正收到成效的并不多,酿成的悲剧却不少。孩子的生命力较弱,很容易打出意外,案例4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经常打骂体罚自己的孩子,孩子只遭受皮肉之苦的,可能涉嫌成立虐待罪,还可剥夺监护权;但将孩子关禁闭,孩子翻窗卡死之类的虐待致死,最高可处刑7年,但案例4直接将孩子暴打致死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更严重的故意伤害罪,该罪的最高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5:老师体罚】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揪起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图像中男童哇哇大哭,颜某却笑容满面。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置于垃圾桶等虐待行为。当地警方在媒体曝光后,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某予以刑事拘留,后又撤销案件,改为治安拘留15日。

老师被喻为园丁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很大程度上是指幼师和小学阶段的启蒙老师,因为教育儿童需要极大的爱心和耐心,而部分幼儿园和小学的老师,耐心严重不足,动辄体罚儿童,尤以县级以下城镇和农村的学校普遍,案例5即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老师体罚虐待学生再严重,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还很难入罪(轻伤则可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浙江温岭迫于媒体曝光后的压力,对实施体罚的老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基于流氓动机无故打人等情形方可定该罪),不伦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后来撤销案件是必然的。

但是,严重体罚学生的行为确有必要入罪,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之后增加一条,拟规定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或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成立虐童犯罪,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还高于虐待罪,草案通过后类似案例5的情形即可定罪判刑了。

【案例6:魔鬼训练】浙江浦江的一家未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的教育培训机构69名学生不堪受虐集体逃跑一名逃跑成功的女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报警,随后该机构负责人滕小虎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调查,这些学生,大多存在逃学、早恋、网瘾、离家出走等玩疾,乃“问题孩子”家长从网上看到“军事化封闭式训练”的广告,即花不菲的学费(每年35万元)将孩子送到该机构。但该机构除了打骂体罚,还让孩子吃屎、禁止睡觉、关禁闭,根本没有什么教育

案例6反映的情况是,一些家长对“问题孩子”缺乏教育信心,病急乱投医,将孩子送进“魔鬼训练营”,默许他人对自己的孩子极尽摧残之能事。这些非法教育机构的人员涉嫌成立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多种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允许“教官”像包粽子一样把孩子捆绑到了学校的家长们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儿童性权利遭受暴力侵害的样态及其法律对策

【案例7:坏老师】安徽芜湖市的小学老师班某2年间,以给学生检查卫生、补充身体营养为名,多次奸淫幼女5人,猥亵幼女5人。受害女生被强奸猥亵的地点包括学校食堂、教师办公室、学校附近的小树林、学校附近的废弃幼儿园教室等地,甚至还包括受害女生的家中以及班某自己的家中。芜湖中院去年底对班某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以猥亵儿童罪判处4年,决定执行死刑。

著名的贵州习水嫖幼案有教师的身影,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更让人跌破眼镜,近几年每都有近20起性侵儿童的案件曝光,老师成了儿童遭受性侵应重点防范的对象。

幼儿园和小学的儿童遭受老师性侵的概率高,其实并不奇怪。老师同孩子接触时间长,对老师有绝对权威感,对老师言听计从的教育模式,孩子性教育的完全缺如,孩子自身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弱,家长对老师的盲目信任,都使得儿童极易成为不良老师的性侵对象,过去媒体报道少,不意味着以前儿童遭老师性侵发生得少,现在大量报道出来,应是个好事,有利于儿童遭受性侵的防范。

防范儿童遭受老师性侵害,一是要对老师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二是对老师同异性学生接触提出规范性要求,三是尽早对儿童传播健康性知识,强化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能让人随意接触的意识,四是依法严惩不良老师,五是加大宣传力度。

【案例8:坏邻居】发现女儿内裤屡有污渍,广州的刘女士带着9岁的女儿小琪到医院检查,竟被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并患有盆腔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医生明确告诉刘女士,孩子阴道口这样,之前肯定发生过性关系。在刘女士的追问之下,小琪说出了真相,原来“恶魔”竟是离家一步之遥的相熟邻居秦某,而且小琪遭秦某性侵害已经3年之久,刘女士与丈夫竟然一无所知。更令刘女士惊讶的是,女儿小琪迫于对方的淫威,3年来的每个周末都会装着兴高采烈的样子,蹦蹦跳跳地走进秦某家,任由秦某摆布。目前秦某已被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

案例8表明,平时相处很熟的邻居,也有可能成为性侵自家孩子的坏人,需有提防意识。

【案例9:坏家长】徐州市铜川区30出头的邵某与河南焦作女子小王结婚后生下女儿小燕,很快又离婚带着小燕回到徐州铜川,小燕现年11岁。从小燕8岁时起,邵某便多次对小燕实施强奸和亵渎,直到被邻村好心阿姨张某了解后报警。后铜山区法院以邵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11年。

案例9说明,亲生父母也可能成为性侵子女的罪犯,但更多的情形是遭受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养父性侵。当然,这样的父亲(包括养父、继父)当然不适合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案例9中,小燕的父亲多次性侵和虐待小燕,小燕的母亲王某8年间从未到铜川看望过他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经铜川区民政局申请,法院于今年春节前夕作出判决,撤销了小燕父母邵某、王某对小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的监护人。接着,铜川区民政局在庭下和张某签署了助养协议,妥善解决了小燕的监护。

上述典型案例只是粗略地勾画了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一些典型样态。仅从这些类型来看,监护人利用监护地位暴力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也居于突出位置。正是基于这种情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去年底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11日起实施。案例9中铜川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案,成为《意见》实施后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而引起了广泛关注。《意见》通过44个条文对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有关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必然在遏制儿童暴力侵害事件包括监护暴力侵害事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值得我们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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