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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煤炭生产企业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检查方法

 刘刘4615 2015-03-03

一、经营总体特点

(一)生产经营特点

1、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开办煤炭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开采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证及复工通知书。

2、由多部门实施管理。煤监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类型企业的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3、产品增值额大,行业利润率高,企业经营效益差别大。

(二)原材料供应特点  主要原材料有生产所需坑木、电缆及相关工矿配件、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所需燃料、动力为设备所需汽油、柴油和电。其中坑木主要从木材经营者和林业部门购买;电缆及相关工矿配件从生产厂家和有关经销单位购买;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按照公安部门的核准数量从指定的化工品经销单位购买。

(三)产品销售特点 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煤炭销售可分为外销铁运煤和地销煤。外销铁运煤由于受合同、结算方式的限制,一般问题较少;而地销煤一般直接销售给本地的个体运输户和煤运企业,销售对象不索取发票,并且大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造成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产量和销量上有文章可做,漏记和瞒报现象十分普遍。

二、税务稽查难点

鉴于中小煤炭生产企业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现状,税务机关对该类型企业的税务稽查存在以下检查难点:

(一)帐目混乱造成收入核实难。由于中小煤炭生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财务不健全的私营企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多数煤矿帐面记载的产量不准,对原煤产量和煤渣量未称重而靠人工推算,误差较大,帐载产量与实际产量不符,不能作为准确核算的依据。同时大部分购煤企业(除电厂)和个人几乎都是以现金的形式交款提货,这部分收入一般不开发票不入账。有些中小煤炭生产企业甚至根据开票的销量倒估产量,使帐务记载失真。税务稽查两三年去一次,早已时过景迁,更难掌握其两三年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若一一调查核实,将需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不一定能收到好的效果。

(二)计税工资核实难。部分企业借口生产不正常,用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等理由,人为地虚增职工人数或不减除流出职工人数;另外在工资额的确定上也不真实,对个别工种,工资额在计税成本工资以下的或者加班的工资,制造假工资表,上浮工资,从而加大了生产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收益。由于税务稽查检查以往年度,核对职工花名册、考勤表,不容易找出破绽,故难以核实职工人数。

(三)查实取证难。部分企业由于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投入生产的工人数量、每班产量难以监控;现金交易不入帐又使企业的资金流、交易对象无法掌握,很难开展外围调查。不少煤矿老板纳税意识淡薄,藏匿或者销毁原始凭证资料,造成征税证据获取确认难,很难查实其真实的应税收入。

(四)案件定性难。由于部分企业生产情况难掌握,很难获取直接查实的证据链,企业间由于地质条件、矿井深度不一,材料耗用量与其产量之间存在诸多不可比因素,加大了案件定性的难度。

三、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1.收入真实性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销量和收入不入帐或设帐外帐等行为。到国土资源管理局地籍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根据省地质队勘察其储量动用情况报告核实其产量及销量的真实性。根据上述途径,核实企业产值、产量、销量,查实企业销售收入。

(2)往来帐户的检查。部分中小煤炭生产企业将收入挂在往来帐说成是应付给司机的运费,即代垫运费。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向购货方收取款项时,往往摆一部分在其他应付款--某司机,说是为购货方代付运费,而购货方只认包到价,多少钱一吨,而不计较销货方开的什么发票,只要是正规发票,总金额合计与应支付的价款一致就行。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销货方的售价普遍都低于市场价,其主要原因就是将售价的一部分抵顶运费后计收入,运费直接坐支,或计入往来,随时支取。把收入挂在往来帐说成应付是企业隐瞒销售收入不得不采取的办法,因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解释流动资金从哪里来,才能把帐做平,无论是做“一套帐”还是做“两套帐”都毫不例外。可以说,往来帐里的借款大部分都是很可疑的,一定要做真实性检查。

(3)检查是否转移利润。部分中小煤炭生产企业将部分煤炭销售和大部分煤矸石销售给主要股东或其直系亲属,将收入转移给主要股东或其直系亲属,逃避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和资源税,或将其列入第二套账或小金库中。

2.成本的真实性检查

(1)检查企业利用作废发票列支成本。检查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低值易耗品”有100万是玻璃,该公司的记帐为:借低值易耗品--玻璃100万,贷应付帐款100万;然后借生产成本100万,贷低值易耗品--玻璃100万。虽然有普通发票,但这笔业务发生快一年了,该公司还未付款,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为求证该笔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向低值易耗品的销售方的税务部门求助协查,当地税务部门回函该单位没有该笔业务发生,是作废发票。

(2)审查企业成本支出的合规性。检查成本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乱挤乱摊成本,将资本性支出、福利性支出和应由维简费列支的支出挤入成本,如将应在安全费用、维简费中列支的购进原木、钢材计入生产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3)审查企业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性。是否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无为了调节利润,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

(4)审查企业销售成本是否按规定结转。有无违反规定多结转销售成本,虚减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问题。
    (5)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预决算情况。核实企业外购货物的入库、出库和用途,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6)检查企业相关农产品收购情况。核实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核实相关资金来源及付款方法方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核实供货人的身份情况及货物来源,检查企业有无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如购进原木,自己填开收购业发票等。

3.费用尤其是服务业发票、运输发票的真实性检查

(1)对虚开服务业发票的检查。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到地税部门的征收大厅真金白银地交税开票。企业虚开服务业发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加大营业费用抵减收入,牺牲营业税,保护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差价。二是把非法支出合法化。企业的非法支出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于是企业就虚开服务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的真实性检查,主要看有没有付款,有没有合同,提供的服务的是谁,提供的服务成果在哪里等。

(2)对虚开运输业发票的检查。虚开运输业发票不仅可以冲减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吃完地税吃国税。在检查运输时,关键在于运输的那批货物,无论是采购或销售,都应该有采购或销售合同,有支付采购款或收取销售款发生,有入库或出库的单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采购或销售合同,不能提供支付采购款或收取销售款的情况,不能提供入库或出库的单据,就可以认定企业的采购或销售货物的业务是虚假的,那么与此相关的采购或销售业务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是虚假的。

(二)检查方法

1、以耗用品数量测产量,实施关联稽查。即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火工品消耗量以及坑木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的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的产量相核对。

2、以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查产量,实施源头稽查。即通过安监部门提供的核定开采能力及当年的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的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的产量。同时可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年动用储量计划,核定其当年的产量。

3、以购货企业为线索,实施链条稽查。即对购货企业进行协查,要求购货企业提供购销合同、运单(销货方的发货单)及作购进的账务处理,调取付款凭证,核对付款情况。调查是否有代办运输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对代垫运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核对实际运输车辆(运单上标明有车牌号)是否属于出票单位(运输企业)的车辆;调查运费是直接支付给承运单位,还是与货款一起支付给销货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4、以掌握企业情况为前提,实施突击稽查。检查前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检查时同时控制企业财务室、销售部门、磅房和站台,设法收集企业更多真实的核算资料、合同及磅单、托运单等大量的基础资料,并与企业的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的产量和销量。

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是规范企业基础设施、基础资料管理。征管单位应督促企业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账务,做到账证资料齐全,账实相符,完善企业产品入库、出库制度,规范使用入库、出库码单、运单、销售合同、销售结算单等,完整保存产量记录、工资计算纪录、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本人签字盖章等。要求企业使用带有税控装置的“电子称”,使用标准的过磅单,对不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从重处罚。

二是促使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是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基础资料整理利用。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快速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堵塞税收漏洞。四是加强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控管合力。税务部门应与发改委煤炭办、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局、工商、公安、电力、各产煤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制度,互通信息,相互协调,适时开展综合检查,各负其责,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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