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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受委托管理救灾)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3-04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河紫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百雄,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百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6日,因受强台风“尤特”影响,紫金县龙窝镇遭遇特大暴雨并引发百年一遇水灾。时任龙窝镇公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叶某某受龙窝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领取和发放公柘村的救灾物资。被告人叶某某于8月18日、19日两次领取了救灾物资后,除发放了一部分给灾民,剩余的救灾物资没有发放。19日上午,龙窝镇人民政府抗洪抢险指挥部安排有40包大米给公柘村灾民,救灾物资发放处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叶某某及时领取和发放这批物资,但被告人叶某某以发放的大米太少为由一直不去领取。19日下午,当公柘村村民要求被告人叶某某发放救灾物资时,被告人叶某某竟煽动村民到龙窝镇洋头中学抗洪抢险救灾指挥部去闹事,导致公柘村村民到该救灾指挥部聚众围堵市、县主要领导,哄抢救灾物资,致使大批救灾物资被抢,救灾物资应急出现困难,同时引起其他村民纷纷效仿到救灾指挥部起哄、闹事,严重影响灾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上,被告人叶某某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龙窝镇府没有委托其领取、发放救灾物资。2、没有发放的救灾物资系留给其他灾民。3、救灾指挥部工作人员只通知过其一次去领取物资。4、其没有煽动村民去闹事、哄抢救灾物资。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叶某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属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救灾物资领取、发放工作的证据不足。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因受强台风“尤特”影响,紫金县龙窝镇遭遇特大暴雨并引发百年一遇水灾。时任龙窝镇公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叶某某,受龙窝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领取和发放公柘村的救灾物资,8月18日、19日两次领取救灾物资后,除发放一部分给灾民外,余下部分救灾物资不履行发放职责。19日上午,龙窝镇人民政府抗洪抢险指挥部多次通知被告人叶某某到指挥部领取40包大米,并要求及时发放给公柘村灾民,但被告人叶某某以发放的大米太少为由一直不予领取、发放。19日下午,公柘村灾民要求被告人叶某某发放救灾物资时,被告人叶某某竟煽动灾民闹事,导致公柘村众多村民到龙窝镇洋头中学抗洪抢险指挥部聚众围堵市、县主要领导,扰乱救灾工作秩序,造成一批救灾物资被哄抢,救灾物资出现应急困难,并引起其他村灾民纷纷效仿到救灾指挥部起哄、闹事,严重影响灾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公柘村领取救灾物资是以村委会名义到抢险救灾指挥部领取,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放。8月18日、19日两天我手上领取了一批救灾物资,除发放一部分给村民外,我还留了一部分给雄塘自然村的灾民,放在叶某华的房屋内。19日中午12点,镇府工作人员通知我到指挥部领取和发放40包大米给公柘村灾民,我以太少为由,拒绝领取。下午3点钟左右,我到柘口楼、柘口寨两个自然村了解灾情,到柘口楼后,该村村长叶荣某等人质问我为什么村干部没有来过问。我解释说因为事忙没有过来,而且指挥部发放给我村的救灾物资很少,你们现在到指挥部找镇府领导,要求镇府多发救灾物资给我村。同时指挥部还分了40包大米给我们公柘村,你们现在过去领回来。之后,叶荣某、叶某城等人就叫了拖拉机及6、7部摩托车载着大概20多个村民到洋头中学指挥部找领导投诉反映,并领取40包大米。我叫村民去领取40包大米的目的是想叫柘口寨村长叶荣某、柘口楼村长叶某城两人去向镇府反映灾情,以及询问指挥部为什么没有安排救灾物资给柘口寨、柘口楼。后来由于我没有及时去领取这40包大米造成灾民围堵市、县救灾人员,哄抢救灾物资。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18日下午,村委召开会议,安排了村主任叶某某及副主任叶某进负责柘口楼、柘口寨、岭田三个自然村的救灾工作。我听说叶某某领取过柘口楼、柘口寨、岭田三个自然村的救灾物资。叶某某发放救灾物资村民有很大意见,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最后导致柘口楼、柘口寨没有领取到救灾物资的灾民到洋头中学围堵领导哄抢物资。叶某某负责的片区(柘口楼、柘口寨、岭田村)的救灾物资统一由叶某某领取、发放。18日下午,一部分没有领取到救灾物资的灾民向我反映,我就安排妇女主任钟小团去协助村主任叶某某发放救灾物资,并让钟小团把灾民反映的情况告知叶某某,但叶某某一直没有把处理情况反馈给我。
证人叶某进证言:领取和发放救灾物资由村主任叶某某负责,钟小团和我协助他发放。8月18日、19日领取的救灾物资,除发放了一小部分外,其他的由叶某某载到叶某华的房屋内。19日,龙窝镇政府安排给公柘村的40包救灾大米,叶某某一直没有领取,也没有安排我去领取。8月19日下午,公柘村很多村民到叶某华房屋前,要求发放救灾物资,叶某某说房内的救灾物资是留给雄塘、柘口楼、柘口寨村民的,不能发放。叶某某还说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有40包大米,你们到那里领取就行了,所以叶荣某、叶某城等人听后,就通知群众开拖拉机到救灾点领取,后导致叶荣某、叶某城等村民到救灾点围堵救灾工作人员、哄抢救灾物资。
4、证人叶某团证言:灾情发生以后,龙窝镇政府多次召集村委干部开会,宣布委托各村村委会代表镇府领取和发放救灾物资。我村的救灾物资由我和叶某某一起去领取,但8月18日、19日这两天的救灾物资是叶某某负责领取,我帮忙发放了一小部分,后叶某某把其余物资载到叶某华的房屋内放置。8月19日上午,镇政府救灾点安排有40包救灾大米给公柘村,通知叶某某去领取,但叶某某提出太少,要求指挥部再给多一点,所以没有及时把这些大米领回并发放给灾民。当天下午5时度,柘口楼、柘口寨的村长叶荣某和叶某城带七、八十名村民到救灾指挥部(洋头中学)围堵抢险救灾工作人员,哄抢救灾物资,是没有及时发放救灾物资造成的。
5、证人曾某某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时度,有十多名公柘村灾民来到龙窝镇洋头中学救灾指挥部,要求面见市、县主要领导反映村干部不发放救灾物资的情况,我就叫叶某某与我一起去做好灾民的工作,但一直没有见其过来。我到了指挥部,当时常务副镇长邓某文在向公柘村的灾民做解释工作,但灾民情绪比较激动,围堵市主要领导,哄抢救灾物资,场面非常混乱。我知道是叶某某、叶某进负责柘口楼、柘口寨两个自然村的救灾工作,按照市、县文件精神及规定,救灾物资必须第一时间发放到灾民手上,叶某某将救灾物资锁在仓库里不及时发放不符合规定。
6、证人邓某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有群众举报称,村主任叶某某将救灾物资放置在某房子里不予发放,现场群众情绪激动,我作为派出所的代表会同政府有关领导前往处置。当时放置救灾物资的房门是锁着的,我从房子的窗户往里看到有面食、矿泉水、衣物等救灾物资。这时现场有人提出撬门,发放物资给灾民,但被我们制止。后叶某某来到现场就对村民说“谁说要撬门的,我就打他”。因此引起争吵,后导致双方互相推搡。过了一阵,一辆拖拉机载着满车的人及6、7部摩托车载着人来到现场纷纷质问叶某某,并推搡叶某某及叶某进。我们在劝阻的过程中,带头的一位老人说到洋头中学安置点去找镇府领导反映投诉村干部不发放救灾物资,然后70多名村民就往洋头中学方向走去。此时,曾某某委员就要求叶某某及叶某进到安置点做好群众解释安抚工作,并要求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给灾民,不能囤积。然后我与曾某某委员一同到洋头中学安置点,发现70多名公柘村的村民在围堵市、县领导,不让领导离开,最后导致村民哄抢救灾物资,直到公安干警的介入才得以平息。造成村民围堵市、县领导的原因是公柘村干部没有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当时无村干部在现场制止村民。
7、证人叶荣某证言:8月19日下午4点多叶某某通知我有40包大米,要求我去载米,后我叫叶某尧开拖拉机载着10多名村民来到叶某华的房屋,现场有很多村民与叶某某、叶某进吵架,当时叶某某叫我去洋头中学载米,后我们二十多人来到洋头中学,先找到钟某某然后向镇府邓某文反映情况,要求发放大米。后我在操场找到县委主要领导反映柘口寨的受灾情况,村干部一直都没有来我村救灾,当时叶某某在操场边,没有劝阻我们。救灾领导安排发放大米,一开始排队领取,后来秩序混乱变成哄抢。我拿了三包大米,开来的拖拉机也载了一车。当时与我一起去的有叶北康等人,柘口楼的村民也在场,叶某某没有发放救灾物资。
8、证人叶某城证言:8月19日下午,因我村灾民没有领取到救灾物资,有人打电话给我说一起去洋头中学找政府领导理论。我接电话后,就骑摩托车前往洋头中学,看到约有70至80名我村村民在洋头中学办公楼一楼与一位领导在理论,后我们就前往操场寻找市、县领导,突然有人大声叫“市领导在前面,我们去把他拦下来理论”,然后公柘村村民就一窝蜂涌了过去把市、县领导拦了下来,并质问领导“为什么我们柘口楼、柘口寨两个村受灾那么严重都没有领导过问,也没有救灾物资发放下来”,领导当面向我们道歉,并安排领取大米。听到可以领米后,大家就一窝蜂冲上去拿米,当时场面非常混乱,还有村民冲上去抢。我村的包片干部是村主任叶某某及副主任叶某进,但其没有到我村组织村民转移自救,18日、19日两天,政府都有给公柘村发放救灾物资,但村干部没有及时发放给村民,导致我村村民到洋头中学围堵市、县领导,并哄抢救灾物资。
9、证人朱某富证言:18日,龙窝镇政府委托公柘村村委为柘口楼片的灾民发放救灾物资,村主任叶某某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只发放给其亲属并侵占了大部分救灾物资,没有把救灾物资及时发放给受灾村民。因此19日下午16时度,公柘村柘口楼村民小组的受灾村民因未领到救灾物资,在洋头中学操场里围堵市委主要领导,导致领导无法及时到前线指挥救灾。灾民在围堵时,还哄抢堆放着的救灾物资。后来由于公安人员的及时制止才平息围堵哄抢现象。导致柘口楼村民围堵市委主要领导、哄抢救灾物资的原因是受灾村民未领取到救灾物资,村民质问村主任叶某某后,其说“洋头中学有很多救灾物资,你们就到那里去弄”造成的。
10、证人钟某新证言:公柘村大布自然村水灾后,情况非常严重,村干部一直没组织人员进行救灾。8月18日救灾指挥部给我村发放了一批救灾物资,叶某某领回来后囤放在屋内没有发放。19日下午听说后,我们向镇领导汇报反映,镇府派了一名村干部及一名干警到存放物资现场调查了解,我跟着村民来到这个地方,村民质问叶某某和叶某进,叶某某说这些物资是发给没有来领取物资的灾民的。后听说这些人到抢险指挥部去围堵市、县领导及哄抢救灾物资。
11、证人叶北康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5点多,村委主任叶某某、副主任叶某进二人来到柘口寨叶某标小店时,叶某某对柘口楼、柘口寨的灾民说“镇府分有40包大米给公柘村,你们去把它载回来”。所以我们就开着拖拉机去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导致约80名灾民哄抢救灾物资。
12、证人叶某尧、叶某泉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听说村主任叶某某没有给我村灾民发放救灾物资,大家都指责他,当时叶某某对在场的人讲“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有救灾米发,你们到那里去领取救灾米”。然后我就开着拖拉机载着我村的灾民来到洋头中学,当时有名村民大叫“市县领导在那里,我们去拦住他们”,然后我村灾民就一涌而上围堵市县领导,后来发生灾民哄抢救灾物资。
13、证人叶某标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4点多,在我店门口有很多村民质问村主任叶某某为什么不发放救灾物资,叶某某说“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有米发,你们没有米吃没水喝就到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去领”,有村民听了后就到洋头中学去领救灾物资。
14、证人叶某民证言:8月19日下午我在洋头中学时,看到几十名我村的村民与镇府领导理论,后看到我村村民在救灾物资发放处拿米走,当时场面比较混乱。
15、证人叶某乙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4点钟左右,在叶某标小店村民责问叶某某为什么不发放救灾物资,其就说“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那里有救灾物资发放,你们到那里去领”,导致70至80名村民到洋头中学操场围堵市、县领导,场面非常混乱,后有人开始哄抢救灾物资。灾情发生后,公柘村村委干部没有到柘口楼组织过村民救灾及发放救灾物资。19日下午发生围堵市县领导、哄抢救灾物资的事是叶某某发动的,如果他没有发动,村民也不知道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有物资领、也不敢去。
16、证人钟某华、钟某文证言:公柘村发生灾情后,村主任叶某某负责领取和发放该村的救灾物资。8月18日、19日两天领取了大量的救灾物资,发放了一部分给灾民,还有一些堆放在叶某华新房内。8月19日,镇府抢险救灾指挥部安排有40包米给我村,但叶某某嫌少不去领取,导致救灾物资没有及时领取和发放,最后造成公柘村的柘口楼、柘口寨的灾民去围堵抢险救灾人员、哄抢救灾物资。这件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17、证人邓某文、郑某波证言:我们在龙窝镇洋头中学救灾抢险指挥部协调各方救灾工作。2013年8月19日下午5时度,公柘村柘口寨村长叶荣某带领了80至90名村民来到洋头中学救灾安置点要求发放救灾物资,并说“柘口楼、柘口寨村没有领取到救灾物资,现在我村委主任叶某某安排我们来领取救灾物资”。我们解释说“领取和发放救灾物资是由村委统一负责的,村民是不能个人来领取的”,叶荣某等人听后情绪非常激动,期间,有村民大声喊“有市、县领导在操场上,我们围住他们,找他们理论”。叶荣某等人听后,就冲到操场上去围堵市、县抢险救灾人员,导致村民哄抢救灾物资。8月19日救灾指挥部安排40包大米给公柘村,经多次通知叶某某,但其一直不来领取,造成公柘村的大米没有及时领取及发放。按照县委的要求,各村的受灾情况登记要在8月18日下午3点前上报到抗洪抢险指挥部。只有公柘村的柘口楼、柘口寨两村的受灾情况没有上报,指挥部未能及时掌握这两个村的受灾情况、未能安抚灾民,导致这两个自然村的村民到洋头中学抢险救灾安置点围堵市县救灾人员、哄抢救灾物资。我认为公柘村委主任叶某某应负主要责任。
18、证人钟某某证言:2013年8月19日上午10时度,我们按照救灾物资发放方案安排公柘村40包大米,通知公柘村村主任叶某某领取,但他不领取。到了12时度,我们再次通知叶某某来领取,但他仍没有来。下午4时左右,因没有领到救灾物资的柘口寨、柘口楼村民(大概70、80人)来到洋头中学操场围堵市、县领导,并哄抢救灾物资。
19、龙窝镇“8·16”水灾救灾物资(洋头中学灾民安置点8月18日至19日两天)发放情况:证实公柘村有救灾物资未及时发放。
20、中共龙窝镇委班子会议记录(8月16日)及关于委托各受灾村统一领取救灾物资的情况说明:证实一是成立抗洪抢险指挥部;二是确定救灾物资发放原则,以村为单位统一配送,各村委委托各村干部动用生产队长的力量,将物资一户不漏送到灾民手中。三是明确抗洪抢险期间的纪律。灾区村干部已全部传达到位。
21、中共龙窝镇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龙窝镇8·16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的紧急通知:证实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发放和善后等工作措施。
22、龙窝镇府关于龙窝镇“8·16”救灾物资发放原则的说明:证实救灾物资由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统一调配,委托各村(居)两委统一领取、发放。会后,我镇多次召开各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会议,强调救灾物资由各村(居)两委到救灾物资发放点统一领取,并要求各村(居)要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民手中。
23、情况说明三份及发放表:证实(1)龙窝镇府8月19日止,抗洪指挥部未收到关于公柘村委交来柘口楼、柘口寨的受灾情况登记表。(2)8月19日下午发生130多位村民围堵市、县主要领导近30分钟,哄抢大米等救灾物资,发放秩序被打乱,导致临时救灾物资应急困难,灾区群众情绪失控,直接影响龙窝镇的社会稳定。(3)龙窝镇府指挥部于8月19日安排有40包大米给公柘村,两次通知叶某某领取,但叶某某以镇府发放40包大米太少为由一直未到救灾点领取。
24、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及其捕前任职情况。
2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26日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龙窝镇府以开会、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明确委托各村负有及时领取和发放救灾物资等职责,被告人作为村委会主任,有责任履行上级下达的任务,而被告人囤积救灾物资不予发放,且明知灾民不能直接到救灾指挥部领取救灾物资,仍煽动灾民前去领取,造成灾民围堵救灾人员、哄抢救灾物资。其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叶某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属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某某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救灾工作;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证据。经查,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救灾工作,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因被告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造成救灾工作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负有抢险救灾职责,竟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囤积救灾物资,煽动灾民,导致救灾物资被哄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月恩
审判员  蓝兰芳
审判员  傅卓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兴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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