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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管怀孕生育如何维权

 京翔 2015-03-05

   女高管怀孕生育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的年轻职业女性走上公司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成为“职场女高管”。然而光鲜的背后也有诸多职场辛酸。“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杨文君提醒大家,“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职工的正当权利不应遭受漠视和侵犯。

    单位强行约定

    禁止生育条款无效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已婚职业女性,自2013年3月应聘一家商贸公司后,就担任该公司的客服主管。当时商贸公司有个要求,即应聘者在3年内不得生育。考虑到就业形势,李女士勉强同意了。然而在2014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了。她决定正常生育并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

    4个月后,商贸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消息,当天下午就下发通知将李女士除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商贸公司的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杨文君说,大部分女职工“隐孕”的初衷,是担心用人单位会在怀孕初期,对她们加大工作强度或解聘、辞退等,故以“隐孕”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而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该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女职工“三期”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张女士在一家软件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总监。前年年底她怀孕了。因属于高龄孕产妇,张女士向公司申请调整岗位职责。公司于是将她的岗位由市场营销经理调整为行政经理,并将其工资标准降低为之前薪金的60%。张女士不服,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补发其工资。最终,法院判令软件公司调岗降薪的决定违法,应当向张女士补发工资。

    法官释法 张江洲、杨文君法官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因此,本案中该软件公司对张女士的薪酬标准予以降低,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软件公司未与张女士协商一致,就降低了她的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应属违法。

    未提供相应岗位 单位免职无依据

    汤女士与她应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聘任汤女士为项目部客服部经理,聘期1年。9个月后,汤女士向公司递交病假证明,申请休假2周,病休原因为“早孕、妊娠呕吐”。

    但当月底,物业公司以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免去了她的客服部经理职务。汤女士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撤销物业公司做出的任免决定,并获得了支持。

    然而此后,该物业公司并未恢复汤女士工作岗位并安排工作。两个月后,该物业公司又以汤女士这两个月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此,汤女士第二次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该物业公司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最终得以支持。

    法官释法 张江洲、杨文君法官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汤女士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就免除了她的客服部经理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该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岗位,这是导致汤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主要原因。所以,物业公司的解除理由缺乏依据。

    孕期女职工由于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采用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规避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定责任,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必然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至少98天产假

    劳动每日1小时哺乳

    庞女士怀孕生子前是一家设计公司的部门主管。根据法律规定,庞女士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然而,该设计公司不断向庞女士发邮件,催促她到岗工作,否则将有新的同事来顶替她的岗位,公司只能按照一般的普通员工标准向庞女士支付工资。

    权衡利弊之后,庞女士只得在出了月子后,就立刻返回工作岗位。然而,繁重的工作、公司开放式的工作环境导致庞女士无法在公司储存母乳,或者是回家喂奶,这令庞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万分苦恼。

    法官释法 张江洲、杨文君法官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至少98天产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结合用人单位情况,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从此案中,也反映了很多用人单位对于 “三期”女性职工正当权利的漠视,不符合法律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保护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受保护 维权莫“任性”


    维权是必须的,但是维权是有分寸的。

    近期,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在审理涉及“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案件中发现,一些准妈咪们出于种种原因,过于扩张女职工在“三期”的权益,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官提示广大准妈妈们:“三期”权益受保护,但也不可“任性”。

    休息遵医嘱 请假莫任性

    即使是“三期”女职工,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姜婉莹法官认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法律赋予其诸多的特殊保护规定,但并非毫无边界限制。身体不适休息要遵医嘱有假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责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制度需遵守 工作莫任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姜婉莹法官认为,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但作为劳动者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产假依法休 期限莫任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对于女职工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姜婉莹法官表示,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上述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对法律赋予诸多保护的女职工来讲,享受产假期间亦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女职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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