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经营性租赁的风险及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各种租赁产品和租赁方式也不断丰富,汽车租赁由于其借助租赁特有优势推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带动汽车消费,起到了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租赁业务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相比,现阶段有关租赁业的立法显得十分薄弱和滞后,租赁业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环境之中,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旨在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而只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简单的规定,租赁业无法可依,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给开展租赁企业可能带来经营风险。 (二)汽车经营租赁的风险种类以及法律研究 汽车租赁是不改变汽车所有权的前提下,使车辆使用权发生变更,在经营中经常遇到出租车辆被第三方占据、承租人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常常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经营风险甚至蒙受损失。虽然在目前中国法律框架下没有直接对汽车租赁的立法保护,但是从现行法律、政策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能够为汽车租赁的合法经营提供保护。 A、承租人将车辆卖给第三方的风险 B、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 在汽车租赁期间,可能存在着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车辆管理所确认,车辆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车辆抵押权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抵押的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没有车辆所有人的协助不可能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因此承租人在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是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也难于操作,即使出现此类风险,不仅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也可同时追究车辆管理部门的责任。 C、承租人将车辆典当的风险 D、租赁车辆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部门作为物证被扣留 E、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降低汽车租赁企业风险 (Ⅱ)因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出租人的连带责任风险 A、汽车租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平原则 B、从《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条款来看,汽车经营性租赁公司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C、从最高法院有关类似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判例来看,倾向于排除汽车租赁企业的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综合评价: 由于国家法律对于汽车经营性租赁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汽车租赁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对于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很大争议,虽然从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汽车租赁企业可以避免承担责任,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对汽车租赁企业来说,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汽车租赁企业在面对这类风险的时候,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发生,严格审查承租人资信状况、为出租汽车购买车辆保险(尤其选择较高档次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多管齐下,把风险降低在最低范围。 |
|
来自: caijincheng66 > 《待分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