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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的设置--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理

 亢标 2015-03-0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的设置

 

------摘自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说明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0.60h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7.4.12条第4规定除外)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种类

位置

条款

条文

1

甲级防火门

丙类液体1立方以下房间通向厂房的门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厂房防火间距不足时高墙上的门窗

3.4.1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地下厂房通向另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门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地下仓库通向另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

 

2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通部分的防火隔间墙、避难走道两侧墙、防烟楼梯间、

5.1.13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6

甲级防火门

利用防火墙上的疏散门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的门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8

中庭上下层超面积时通向中庭房间的门

中庭相通的厅、通道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9

防火间距不够高墙上的门窗

5.2.1.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10

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的门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1

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连接的门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2

防火墙上的门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隔墙上的门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4

乙级防火门

防烟楼梯间的门

2.0.19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5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与厂房屋之间的隔墙上的门

3.3.8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6

在丙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与仓库之间的隔墙上的门

3.3.15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7

仓库通向疏散走到或楼梯间的门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8

仓库内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的门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厅、室的疏散门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0

多层通廊式居住建筑的户门

5.3.11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21

乙级防火门

舞台与观众厅闷顶之间隔墙上的门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

手术室、附设在其他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连接部分的门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3

能燃烧液体的厂房、高温厂房、剧院辅房、不是住宅的厨房、能燃物品的厂房仓库不同火灾危险性房间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24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设备室、水泵房、空调机房隔间上的门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5

在首层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的封闭楼梯间的门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6

防烟楼梯间: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首层扩大的防烟前室与房间连通的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7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28

消防电梯前室的门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9

丙级防火门

竖向管道井的检查门

7.2.9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0

在首层通向地下室之间设置的门

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1

防火卷帘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

3.3.1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32

厂房防火间距不足时高墙上的门窗

3.4.1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3

仓库内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的门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4

中庭上下层超面积时通向中庭房间的门

中庭相通的厅、通道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5

防火分隔设防火墙有困难时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的设置

 

------摘自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3.3.1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1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0.60h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7.4.12条第4规定除外)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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