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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与的是一个人的生命

 zjp1955 2015-03-06
把留言翻看了一遍,我这里的,加上李燕那里的,上千条留言。
就象evans说的一样:"其实在以前的安乐死讨论中,那个想要死亡的主体是没有发言的,人们不知道他/她的想法,而这个事件,我以为,是让人从这个主体的角度上作些切实的思考。”
今天,在这里,所有人,医生,律师,学生,孩子…他们写下他们的意见。
他们并不仅仅是在讨论一个立法的问题,而是参与一个人的生命。
还有很多人,自己是残疾人,或是家有患儿的父母,或是经历了家人病痛甚至死亡的人,把他们最赤诚的感受说出来,尤为让人感动。
我把大家的一部分留言做了一个简单的分类,以支持或是反对这样简单的形式来摘选一些基本的观点出来。
李燕所写的,只是一份连议案都算不上的纸,但这张纸的背后,是一个人-----一个“让人看完她的文章后就躺在床上两个小时试着去体会她的感受”的人。
我们都清楚,立法不是一件能够在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情。但是李燕让我明白,立法的权力,是你我所赋予,我们要珍重这样的权力,因为每张写在纸的法律,都参与着人的自由和生命。
 

反对:
NKspielberg:
我阿多诺说,“奥斯威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我想,我们,这些没有尝试过那种痛苦的人,来讨论该不该对李燕这样情况的人们实施安乐死,这本身可能也是野蛮的。所以说出下面那些话之前,我要先诚实地请求李燕的原谅。
允许一定情况的人士被执行安乐死,这里,我想知道的是,这个“一定情况”是什么情况。李燕的情况,如果可以允许安乐死,那么,和李燕不同、但也因为承受着苦难或者预想将要承受苦难的人怎么办?是不是都可以被执行安乐死?如果这样的话,底线在哪里?癌症晚期?瘫痪无人照顾?还有没有?先天残疾被父母抛弃算不算?无家可归无自理能力算不算?还有没有?
我想说什么?我想说的是,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找到一个真正的底线,去判定这类人可以如其所愿被执行安乐死、而那类人不可以。一个人如果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对他来说,他一定是承受着已经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而当他把他的这份重,这份苦痛告诉别人的时候,有多少会否认他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死?如果安乐死合法的口子开了,你用什么去判定这类人的痛苦是真正的安乐死允许的痛苦,而那类人不是?谁的痛苦不是痛苦呢?
那怎么办?
对所有个人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人,我们都说,好的,我支持你安乐死。这是善意的,可这一定就是对的么?一个人,如果觉得已经难以承受,同时又已经看到有人被执行了安乐死,这时候,我们拿什么来说服他,“请你不要学别人那样选择安乐死,相信我,你能熬过去?”
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糟糕到当事人无论如何都无法煎熬的地步。也许,再多活几个月,几星期,甚至几天,就会突然有什么东西,出现了,成为支撑生命的理由。可我们已经被执行安乐死的同胞,却永远等不到这一天了。
是的,我们善意的结果,有时候,可能造成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消极。这是否就是我们对待生命应有的态度?又是否是最正确的态度?

说了这么多,很混乱,而且确实,也很野蛮。如果李燕能看到这话,请接受我真诚的歉意。我无法支持你的选择。也许的确,这是因为我并没有承受你那样多的痛苦,无从更为贴切地了解你的感受。但是,请相信我的真诚。请相信有那么多人都在真诚地关注着你。面对你,我无法说出“死不能解决问题”这样的话。但是,我想说,如果你愿意选择活下来,至少,可以看到更多的明天。而明天,也许你的生命中会出现一样东西,它告诉你:生活下去是好的。
再重复一下我昨天的想法:
安乐死是饮鸩止渴——对这个社会而言。这个社会更为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与更多的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支持:
Hellen:
      遏制生命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

      这是2005年第7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深海长眠》中的一段对白。影片根据西班牙人雷蒙·桑佩德罗的真实经历改编,他为了争取结束自己生命的庄严权利而斗争了30年。

      雷蒙·桑佩德罗二十六岁时因一次海边跳水意外导致自颈以下全身瘫痪。1993年,五十岁的雷蒙展开诉讼,要求西班牙政府准许他由别人协助自杀,实施安乐死最终没有如愿。1996年,雷蒙出版了Letters From Hell一书诉说了他的经历和感受。最终,雷蒙在1998年1月由未能证实身份的人协助下服毒自杀。当时西班牙警方随即以协助自杀的罪名逮捕了雷蒙22岁的女友,但之后的一周雷蒙所居住的小镇上几乎所有居民3000多人陆续“自首”,承认协助雷蒙自杀。

       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
 
反对:
聆听的河:
尊严是生命的价值,选择的权利更是生命的实质,而信念会让你作出正确的选择~

我从未有过任何病痛的父亲98年得了胰腺癌,从确诊到辞世的短短两个多月中,他有短暂的动摇,并有放弃生命的尝试,一家子人汹涌的泪水中他顽强地选择了痛苦地活着,50多天24小时没有睡眠,剧痛也坚持不用任何止痛药,因为他期待着活的时间能超出止痛药对他不起作用的那一天。最后爸爸的内脏全部损坏,不得不相信不再有任何生的机会菜开始冷静地安排自己的去日……

想对李燕说的是:生命也许不会出现奇迹,但不去坚持怎么知道真的没有奇迹?不仅是身体健康和疾病上的,还有人情冷暖和社会救助上的~

总会要回家,辛苦了再辛苦一些,也许就会不一样~
支持
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这是我在目睹了父亲因肝癌苦苦挣扎去世情景之后的感悟。最后两星期,他已完全不能进食、不能安睡,全身赤裸,插满了各种管子,他不能翻身、不能坐起,但他的双手不停地在空中抓着,眼睛翻白,嘴巴不停地动,但却发不出一丝声音。他疼,但他却连喊的能力都没有了。我去找医生,医生只肯继续开早已失去效力的口服止痛剂。我问为什么不能开静脉注射的止痛针,医生说以病人的身体状况,静脉注射止痛剂就有可能让他“睡过去了”。而医院只允许病人“病死”,但不能让他“睡过去”,即使是家属签字负责也不行。
在已经确定不能治疗只能“对症支持”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病人的临终痛苦?这种只允许不冶病人“耗死为止”的做法究竟是为了谁?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
我希望“安乐死”的法案能够被制订、实施,哪怕手续再复杂、操作难度再大,起码也给人一丝希望。毕竟,我们都有那么一
天......
反对:
[匿名] 宝贝不哭
你参与的是一个人的生命
2007-03-12 16:21:59
活着,不要放弃。我唯一的女儿,手术后成了植物人。但在妈妈眼里,只是睡了。一年半了,孩子还在睡。但不能放弃。只要活着就有希望,就能为亲人带来宽慰,带来梦想,为自已重回往日存一份希望。别放弃,为你所爱的人,别放弃。

支持:

蓝月2007-03-12 14:46:45

我是一个残疾儿童的母亲。
我女儿今年18岁了,是小儿脑瘫患者,现在的智力只有2岁左右,生活不能自理。
从两岁她的病情确诊后,她就一直在我的身边,我带着她走了许多的地方,花了许多的金钱,用了五年的时间,疾病没有多少起色,我也已经从各方面都筋疲力尽了。于是我放弃了给她的治疗,只想给她存一笔养老的钱,在我们都活着的时候,好好地生活。
在这以后,我一直在做:让女儿,吃好,喝好,干净地活着。而自己,尽量地快乐,好好地工作,努力地存钱。
但是现在,我却想的更多的是,我死了后她怎么办?给谁?谁来照顾她?她越来越大了,也越来越难服侍了,光是给她洗澡就已经很困难了,我都抱不动她了。
去年她奶奶带了她五天,回来后内裤上尽是尿渍的痕迹,看来女儿不知道尿湿了多少次的裤子,而每次都是用自己的体热捂干的。
从那时侯开始,我没有办法再相信任何人可以带好她,我担心我不在了,她连最起码的生活饮食起居都会失去了。
我也不相信我们国家的福利机构,那里一个人要照顾好几个人,根本就顾不过来。向我孩子这样的,肯定是被撇在一旁无人理会,是一样的受罪。
所以我想,我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在我可以预料的将来,我带着她一起离开人世!
如果我突然离世,那将是我女儿最大的不幸。
我赞成安乐死!!



 
 
 
支持:2007-03-12 12:43:29
我是一个医务人员...

我了解她的痛苦
 
在医院里见过很多如她这样甚至比她更需要安乐死的人

大家都说我们是在挽救生命...

但是,我深深知道多留他们一天 他们就多一天痛苦

那么痛苦的活着 ...

是我们让他们那么痛苦的活着...

每想到此,内心就有深深 深深的煎熬

挽留一条以日计算 身体与内心时时刻刻都倍受煎熬的生命

这样...是对还是错???
  
 
反对:
黑衣红心:我是个医生,关于'安乐死'我想谈一下看法!
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那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但依然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支持:
飞雪剑:
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说: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死亡的权利本身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这种死亡方式必须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因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价值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得以体现。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基于法律的空白而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是自由吗?自杀被认为是于他人有害的行为,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给自杀而又未果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既然法律没有,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自杀行为于他人的危害,不足以要求法律的禁止。
从是否构成犯罪上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而且,这三个特征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故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但是在前面已提出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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