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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i朵拉 2015-03-09

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2013-03-15 21:09 www.lh58.com 论文摘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然而,这一标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经受不 住考验,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二是不符合我国婚姻现状;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有了争议,认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作为 离婚法定原则,可以弥补其

不足。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婚姻法的发展现状入手,对离婚标准如何选择,谈 点自己的意见。 论文关键词 婚姻 离婚 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 关于离婚条件, 1980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上将双方自愿离婚的和一方要求离婚的分列两条, 清晰罗列。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强调注意了解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 离婚。”2001年的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法定条件未作修改,保留了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的 规定。但对于离婚法定条件,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不少专家坚持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是离婚的 关键。本人试从离婚的含义、我国现行离婚法定条件及其缺陷、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的理由等方 面分别进行阐述,并对一些必要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离婚法定条件提供一些粗俗的建议。 一、离婚法定条件概述 (一)离婚的含义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 离婚是婚姻终止的 原因之一,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还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及当事人健康状 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二)离婚条件的演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 质的法律,也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被外国学者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但唯一令人遗憾的是这 部伟大的婚姻法通篇没有离婚标准的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不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之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标准(也有称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或 法定理由) 。 2001年4月1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在离婚法定 条件上还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 (三)确定离婚条件的意义 1.便于法官操作 一旦确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便有法可依,避免了因主观意断而有可能出现的误 判和错。这样,司法工作的效率也进一步提高,避免了不不必要的麻烦。 2.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请求离婚,只要是因为出现了婚姻不和谐的原由,只要有了离婚的条件,他们便可根据法律规 定选择自由离婚,挣脱不健康婚姻带来的束缚,也摆脱了不好婚姻的痛苦,使不幸福的家庭得到解放。 3.稳固了婚姻自由原则 我国婚姻法主张婚姻自由原则,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法定条件的确定,既有效实施了离婚自 由原则,也为结婚自由原则作了很好的铺垫和榜样作用。 二、我国现行离婚法定条件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概念 夫妻感情属于个人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浓厚的个性化特色及深层的隐秘性,作为当事人本身也往 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难以表达。众所周知,夫妻相处,难免有误会,有挫折,有烦恼,夫妻关系是很微
妙的关系 。从现象上看,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是家庭纠纷和夫妻之间不和造成的。从本质上看,想要了解 夫妻感情破裂,就得深究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根源所在。那么,到底该如何定义“夫妻感情破裂”呢? 从法律学意义上来说,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的瓦解。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家庭的基础。 张玉霞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新论》中对婚姻和家庭下了定义,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 务的亲属团体 。当然,现实中夫妻感情的破裂并不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可能会在感情破裂后的相 当一段时间中,婚姻关系还可能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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