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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出台了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夷陵书馆 2015-03-09
 三、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支持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融资。一是根据财力状况和铁路建设需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二是通过资产注入、资产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增强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融资能力。三是在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提下,在安排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融资贴息资金方面对铁路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四是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实施的“一站一城”综合开发项目,凡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河南省豫资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筹统还贷款计划。

  (二)支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筹措铁路建设资金。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债时对铁路建设出资任务较重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有出资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部分财政预算资金和土地收益资金专项用于铁路建设,确保完成出资任务。

  (三)建立城际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机制。郑州至开封、郑州至焦作、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3条城际铁路省、省辖市按3∶7比例进行补亏,各省辖市按其境内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新建城际铁路通过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筹措运营补亏资金。城际铁路运营单位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通过吸引客流、降低成本、开拓多种经营业务等方式努力提高城际铁路效益,减少运营亏损。

  四、支持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

  按照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与盘活存量铁路用地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利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和弥补铁路运营亏损,形成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一)支持新建铁路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与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事项,将铁路项目财务平衡与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实现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铁路统一联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按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不超过100公顷控制。

  积极利用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土地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必须按约定条件参与投资我省铁路建设。支持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参与干线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益共享。

  积极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方案编报工作。在新建铁路前期研究阶段,铁路沿线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编制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明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和配套条件,做好铁路建设及开发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在上报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时,要分别同步上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和用地方案。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铁路合资公司、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协商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研究报告,积极落实综合开发用地。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

  (二)支持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铁路局、铁路合资公司和铁路项目投资主体是相应既有铁路的土地综合开发主体,要与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沟通衔接,研究制定通过整合既有铁路站场周边土地资源、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等方式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方案。铁路局、铁路合资公司和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省、省辖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调整、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方面给予支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推进既有站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旧城区改造、市政设施建设以及整片土地开发,需占用既有铁路土地的,应与铁路方协商依法进行置换或补偿;需拆除铁路生产生活设施的,原则上就近还建,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秩序。

  将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列为重点项目,享受联审联批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有关支持政策。

  (三)提高铁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认真做好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建立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概算审核机制。为科学合理确定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成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直相关单位、铁路沿线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项目公司等单位参加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审核工作组,负责对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概算进行审核。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包干使用,超概算部分先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项目建成后再行结算。

  (二)加强铁路项目用地规划控制。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铁路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预留铁路建设通道。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预留通道中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增加征地拆迁费用和难度的行为。

  (三)依法合规开展铁路项目征地拆迁。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铁路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铁路建设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作,从全省发展大局出发,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合力推进铁路建设。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落实资金、土地等要素,认真做好境内铁路建设各项工作,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条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铁路建设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支持全省铁路建设。

  (二)建立提前介入机制。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省铁路办要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铁路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主动为设计单位提供各类环境敏感区、矿产资源分布和路网、线网规划等资料,提前介入项目方案规划研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要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对口负责机制。对铁路项目需我省审批的事项,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文物、地震和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优化流程,按照“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原则,限时办结。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要对口提前汇报,派专人跟踪落实,争取及早获批。

  (四)优化铁路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畅通项目单位投诉受理渠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活动,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参股、包揽工程、供应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铁路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铁路站场建设,对周边城镇及交通等规划进行统筹研究,积极完善水、电、气、暖、路等配套设施,做好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工作,方便群众出行和换乘。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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