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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观察】农地金融创新浙江样本观察

 文野 2015-03-10

  在农地流转和农地金融创新中,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9年,浙江农信机构就试点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民资金短缺的融资瓶颈问题,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户的一致好评。截至2014年12月末,试点县(市)已达28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3.47亿元,较年初增长135%,支持农户618户。


  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社会进一步城镇化,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流转土地进一步规模化、农村生产进一步集约化等问题,都对农村土地管理模式造成了冲击,农村社会经济环境面临重大变化。当前农村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经营和二次转型创业过程中面临较大资金短缺,对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对于立足农村、服务农业的农信机构来讲,应当坚持普惠理念,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农村金融创新,在金融产品、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革新和改造,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政策中寻找机遇和切入点,不断拓展市场空间,以适应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需要。


  近年来,浙江农信在全国率先启动“普惠金融工程”,围绕“创业普惠、便捷普惠、阳光普惠”三大目标,积极开展“网络覆盖、基础强化、扶贫帮困、感恩回馈和创新升级”五大行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产权抵押对于扩宽农村融资渠道、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重要作用,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下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管理办法》,把集体所有权、承包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技术分离”,并在海盐等地开展试点工作。


  在实践中,浙江农信充分考虑流转价款、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土地所从事的产业、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的投入及预期收入等因素,确定抵押价值,流转价款按设定抵押时的同类土地平均交易价格进行确定,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确定。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可实现再流转、再抵押,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转让、变更土地经营人、折价或拍卖变现、诉讼等其它合法形式进行处置。改善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进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搞活农村土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农地金融创新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上的制约


  目前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等均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提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其余农村土地均未提及),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以下问题:


  1.资产保值难。由于从起诉到执行期限过长,诉讼期间,流转土地上的农作物或养殖物会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从而使得抵押标的物的价值大大缩水,导致抵押物保值难,加大了金融机构出现信贷资产损失的概率。


  2.流转纠纷多。起诉后,在法院尚未判决前,如果出现流转费断交等现象,容易引起老百姓(出租方)闹矛盾,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发生,且此类纠纷难以解决。


  3.诉后处置难。一方面,诉讼后,金融机构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很难立刻找到合适的接收方,如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人再流转,怎么处置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导致抵押人在流转土地上所建的办公用房、冷库等地面附着物成了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二)实践中的困境


  1.自发流转占主流,分散无序稳定差。2013年,浙江农信在温岭地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开展调研,调研发现,农户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农户委托村集体或其他服务组织统一转包的比重较少。农户自发流转,往往以口头协议为主,流转地块分散,流转区域受限,流转期限较短,流出时间不一,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部分已流出土地的农户随意收回土地,造成土地流转随意性大、纠纷多,稳定性差。


  2.土地专业评估机构缺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评估主要依据的是租金等支出费用+地上种养物及附属物价值=抵押评估价值,目前尚无专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


  3.农业担保体系不健全问题。土地流转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农业风险随之增大。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很不完善,一是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少,对“三农”贷款提供担保的主动性不强,迟滞了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发展步伐;二是农业保险还不健全。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农业保险的发展还滞后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应注意的问题


  1.完善建章立制。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及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手续。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农户之间流转合同和协议应按照合同要求签订。


  2.加强确权登记。做好流转前的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合法流转取得,产权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未对土地作“禁止再流转和抵押”限制,对土地流转情况跟踪调查,积极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等。


  3.加强风险防范。一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到期日应早于流转费缴纳时间半年以上,以便贷款出现风险后有足够时间进行处置;二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抵押人或行政村合作社建立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或行政村合作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中可约定履约保证金,如果合同到期无纠纷及抵押贷款如期归还,则如数退还保证金;三是尝试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保证等其它担保方式的多重担保机制。


  浙江农信金融创新实践


  (一)政府确权颁证情况


  2009年,浙江首家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浙江海盐县成立,负责审核、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和规范的合同文本,建立土地流转档案,以及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等。目前该中心已在全县范围内成立服务站,推动了农村土地“自发向委托、零星向规模、短期向长期”流转转变,截至目前,已累计流转土地约15万亩,农民土地承包权颁证到户率已实现全覆盖,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行政村达90%以上。


  从全省来看,2014年,浙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浙江土地流转率达48%。2015年,浙江每个市至少选择1个县、其他县选择1个乡镇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同时将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有望在2017年实现全覆盖。除此之外,浙江还创新推出了土地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的模式,积极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农民培育。


  (二)浙江农信创新实践


  近年来,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资金短缺的问题,浙江农信结合“市场原则、规范操作、逐步完善、严防风险”的思路,多措并举,在信贷创新上下功夫,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积极破解担保难题。针对农村客户普遍缺乏抵押物现状,浙江省联社加大力度配合农村产权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截至2014年年末,贷款余额分别达到65.03亿元、3.47亿元和40.22亿元。二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便”的信贷倾斜政策,优先支持农村家庭经营主体。截至2014年年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贷款52.06亿元;家庭农场贷款余额21.15亿元;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40.26亿元;种粮大户3.91亿元。三是开展评级授信,实施优惠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户的道德品质、信用记录、承包面积、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对经营户进行等级评定。在开展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对经营户进行签约授信,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三)基层实践案例


  嘉兴某农场负责人张某,承包土地325亩,每年每亩租金为550元,拟种植150亩茭白和120亩南湖菱,但投入挖塘、铺路等设施后面临缺乏后续资金的困难,为此,当地农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定制信贷支持方案如下:


  1.根据流转价格、支付价款、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组成的承包经营权剩余价值,评估土地价值,同时评估附着物的投入及预期收入,其中流转价格按设定抵押时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同类土地平均交易价格进行确定。


  2.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认为其地上附着物及预期收入在60万,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最终根据借款人对贷款的需求以50%的抵质押率,为其授信30万元。


  案例中,当地农信机构充分发挥了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价格指导功能,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全面充分考虑流转价格、支付价款、租金以及地上附着物、预期收入等各项因素,实现了农村土地价值最大化。(浙江省联社余建)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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