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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企业信用管理是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的引擎

 haosunzhe 2015-03-10

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出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1日施行,标志着海关企业管理进入信用管理时代。


2015年成为企业信用管理的开局之年。为配合上述办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先后制定和正在制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操作规程》、《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企业信用管理措施》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度,以规范、指导和推进企业信用管理改革。


企业信用管理是海关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改革企业分类管理,主动求新求变的创新过程。但细心的人们通过研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发现正在推行的企业信用管理虽与之前的企业分类管理存在不同,但似乎并无本质区别。


以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企业分类管理,由“评估分类”和“分类管理”两大环节组成,其运行机制大体如下:依既定条件、按预定标准,评定企业的守法程度,据此确定企业的适用类别——AA类、A类、B类、C类、D类(依守法程度由高到低),各类别预设不同的管理措施,按分类结果分别运用于各类企业。分类的实质是企业守法状况标识的赋予。标识性是分类管理的基本特性,体现的是差别管理的理念。


目前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为纲的企业信用管理,使用的仍然是“评估分类”加“分类管理”的差别管理运行机制,其间的变化是“守法评估”换成了“信用评估”、“验证稽查”换成了“企业认证”、“分类管理措施”换成了“信用管理措施”。信用管理体现的依然是标识性管理的分类管理特性,所不同的是分类管理评估环节赋予企业的是其守法状况标识,信用管理评估环节赋予企业的是其信用状况标识——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依信用程度由高到低)。


然而,无论是分类管理的守法状况评估,还是信用管理的信用状况评估,其评估内容实际上都涉及企业的守法和守信状况。由此,一些同志认为,目前的企业信用管理只不过是原来的企业分类管理头上戴了一顶“信用管理”的帽子,信用管理与分类管理其实是换汤不换药。


上述观点其实是基于信用管理的初始表现得出的结论,它所反映的只是信用管理初期阶段的特征。随着信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与分类管理的本质区别终将会显露出来,并成为未来海关企业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一轮海关改革中,企业管理承担着着力破解如何推进“由企及物”落地生根的历史使命。信用管理是海关企业管理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必将引起海关企业管理结构形态的根本性转变。


实施海关现代化战略以来,分类管理服务于“两步走”战略和大监管体系建设,成功促进了海关监管模式由“以货物为单元”向“货物与企业并重”的转变。但分类管理的标识性,决定了它是与“货物与企业并重”模式相适应的企业管理模式,无法完成推进由“货物与企业并重”向“由企及物”转变的历史史命。因为标识性管理对于海关监管中的货物单元风险只能起到提示性、参考性的作用,无法满足“由企及物”监管模式下企业单元风险归并或者控制货物单元风险的要求。


现阶段的信用管理仍属于与分类管理相同的标识性管理,还不能破解如何推进“由企及物”落地生根的历史课题,必须进一步深化信用管理改革,打造信用标识管理的升级版——授信管理


授信管理是信用价值管理,是信用标识管理的进一步蜕变与升华。信用价值管理是对海关监管货物单元风险的量化表达,可以弥补信用标识管理定性化的缺陷,起到以企业单元风险调控货物单元风险的作用。由于授信管理满足了“由企及物”模式下企业单元风险归并或者控制货物单元风险的条件,因此决定了它是与“由企及物”的海关监管模式相匹配的海关企业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破解推进“由企及物”落地生根的历史难题。


可以预见,授信管理作为一种与“由企及物”相适应的企业管理模式,在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将成为企业管理推动海关监管模式转变的“新引擎”。安装了“新引擎”的海关企业管理,在驶向“由企及物”的航程中将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



文/天津海关企业管理处 崔效国

编辑:朱伟 | 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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