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现将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未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计算已缴纳营业税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据了解,各市县区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时,对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能否从营业额中减除问题,尚有不同理解和做法,造成执行不统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管理,省局出台了此公告。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计税营业额减除。因此,纳税人交纳的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应当作为原价给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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