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作建房 广义的合作建房,是指只要几方一块投资盖房子,无论是分钱、分房,无论是否成立独立的法人项目公司,都是合作建房。但是为何税收上对于合作建房还要进行明确呢,说白了,就是避开房地转移过程中的税费成本,从实质性出发,认同为税收上自建的部分,是不涉及转移税收成本的,而只对于交换的部分,考虑税收成本。因此对于合作建房单独开辟通道,这也是行为倒逼税法规定。而纳税人也往往希望通过合作建房减少不必要的涉税成本,延缓与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要达到上述的目的,则合作建房的认定在形式上要满足既定的条件,但这也要看不同税种的对应处理,而非统一的标准。承上,如下的理解当中,主要目的还是考虑合作建房分房情形。而如果不是以上述情形为目的,那也别掺和叫税收上“合作建房”的事了。 以下不旁征博引,引用什么最高法的东东了,直接上菜! 合作建房中成立项目公司(就是法人公司)的涉税的事项。这种情形小编没有实操过,只是结合一些资料与法规的理解整理而成,如涉及营业税差额计税能否适用,项目公司的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分配时的视同销售的处理,都有一点别扭的感觉。这也是合作建房的常识理解与法人体系的独立性所致,同时也要考虑税后利润的分配,总结来看,在土地出资与分配时的营业税与换取房屋时的所得税滞后确认所得/损失有些特殊之处,其余与项目公司正常卖房没啥大区别。 成立项目公司,一方以土地出资,一方出钱,这是最简化的处理方式,但建成的房子分回来时,两个主体如何处理,且是关注的焦点所在。 了解最新财税资讯,做个精明的纳税者! 让您交的税少一点! 关注微信号:fdcc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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