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微信号:fdccspx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以上规定处理。 企业租用政府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税地[1988]15号)第十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微信号:fdccspx 参考:《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税三字[1990]81号)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有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税问题: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土地出租给企业使用,不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参考北京市规定,企业有偿使用政府土地,应当由政府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政府出租的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应当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微信号:fdccspx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即将开始,我公司部分应付款项账龄已超过三年以上。请问,对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是否应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应付账款的税收政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主要有两个:一是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该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文件也很难操作,因为作为债务人很难知晓债权人是否已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债权人为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应当如何处理?由于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争议性非常大,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很少执行。2008年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内、外资企业政策合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上述两个文件已经失效。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两个已经失效的文件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应付款挂账年限,代之以原则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概念。至于如何界定“确实无法偿付”,目前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将3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无明确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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