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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之争:法理与人情的博弈

 mavis2016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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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1月28日下午,我国几乎所有权威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齐聚北京,共同研讨“稻香村”案的是与非。


双方关于“稻香村”商标的争议折射出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建设的现实。但是,商标建设也应当尊重历史与事实,遵守商标法与诚实信用原则。从设立及发展过程看,苏州稻香村公司继承并发展了老字号苏州稻香村的历史,自始至今在“糕点”等商品上拥有“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无论其“扇形稻香村”防御商标是否有效,无论他人如何对商标进行“雕饰”后再注册,都无法否认这一法定的权利。


“稻香村”是我国南味糕点、月饼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自公元1773年始,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就在店招、字号、老包装标签上持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并利用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进行商业经营。至清末民国时期,“稻香村”名气已经越来越盛,并被民国农商部登记为字号。建国后,“稻香村”也一直被使用,持续经营至今已超过242年。


清末民国时期,苏州稻香村企业的店员、技术人员分赴各地开设“稻香村”分号,包括北京前门外观音寺附近的稻香村食品店、保定西大街的稻香村食品店。其时,国酒“茅台”也依靠“稻香村”在全国的分号作为销售点,进一步提高了知名度。


军阀混战期间,北京前门外观音寺稻香村食品店倒闭不复存在。保定西大街稻香村食品店歇业,资产被托管,解放后恢复经营,其西大街老店始终使用“稻香村”牌匾,并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保定稻香村分别在“饼干”、“糕点、果子面包”商品申请注册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稻香村”商标。是我国最早一批食品商标。


1984年1月22日,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在北新桥街道登记成立,后改制成立北京稻香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宣传。1996年,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粽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但在糕点上一直未能注册“稻香村”商标,其使用行为明显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同年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三禾”商标,强调其“糕点”注册商标为“三禾”。


为了避免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标识被指控侵权,2003年,北京稻香村公司与原“糕点”稻香村商标权人保定稻香村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稻香村”商标,作为对价,北京稻香村包销保定稻香村若干产品。被许可后北京稻香村才属于“稻香村”品牌的合法使用。


2004年3月24日,为了发展“稻香村”糕点老字号,引入现代企业法人和经营管理体制,苏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及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州稻香村原址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为控股股东,老字号门店、厂房、人员等全部并入该公司。


2004年11月14日,为了使字号及商标品牌起源地统一,保定稻香村将“稻香村”商标转让到苏州稻香村公司。之前,保定稻香村就“稻香村”商标进一步合作曾主动找过北京稻香村,但被北京稻香村拒绝。


2005年,为了适应消费者审美观、更好地展示“稻香村”品牌意蕴,按照现代商业经营惯例,苏州稻香村公司结合原注册商标、老门店牌匾及老包装上的“稻香村”标识及清代流行的扇形图,延伸设计扇形“稻香村”商标。2006年,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在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饼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


2008年1月18日,在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商谈再次签订许可合同期间,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月饼上申请注册“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008年1月22日,两公司签订许可协议,苏州稻香村公司许可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品牌,作为对价北京稻香村公司将许可商品销售额的3%用于“稻香村”品牌宣传。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


2009年,苏州稻香村公司扇形稻香村商标被商标局审查通过并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内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提出“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其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的“稻香村”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张其“扇形稻香村”商标文字与其原“稻香村”注册商标同为“稻香村”,呼叫、含义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就是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注册完全系对原注册商标的延伸,没有超出原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公司又在包括“糕点”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该商标相比已经被驳回的“三禾+北京+稻香村”少了“三禾”,但本次申请商标局并未以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而是给予了初审公告。从有关报道看,本次能够被初审公告,是在北京市工商局的“多方协调下”取得的,并一直被维持。


双方关于“稻香村”商标的争议折射出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建设的现实。但是,商标建设也应当尊重历史与事实,遵守商标法与诚实信用原则。从设立及发展过程看,苏州稻香村公司继承并发展了老字号苏州稻香村的历史,自始至今在“糕点”等商品上拥有“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无论其“扇形稻香村”防御商标是否有效,无论他人如何对商标进行“雕饰”后再注册,都无法否认这一法定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净化稻香村市场,保障商品质量声誉,苏州稻香村公司通过投诉、诉讼等,长期在全国积极进行维权,截至目前已经打了几十个侵权诉讼,是真正有社会担当的权利人。通过老字号苏州稻香村的整合,苏州稻香村公司许可北京、保定使用“稻香村”商标及长期维权,为苏州、保定、北京三家公司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市场环境,“稻香村”品牌进入快速发展期。北京稻香村公司主要在北京地区以专营店经营,产品也主要限于在本地区销售,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全国投入巨资开设了多家现代化工厂,积极布局,全国销售,使“稻香村”品牌为全国消费者所熟知,成为我国“糕点面包”最具知名度的民族品牌。2009年、2012年“稻香村”注册商标在“糕点、饼干”等商品上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3年12月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目前,双方的纠纷可以归结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二个行为上:一为,许可使用期间,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注册“”,许可到期后继续在“糕点”等商品上强行使用“稻香村”商标;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异议。其行为彻底破坏了以“许可使用制度”建立起来的稳定市场。


对前一个行为,与会专家认为,虽然北京稻香村在“粽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但这并不构成对申请注册在“糕点”等商品上的扇形“稻香村”商标提起异议的正当理由。苏州稻香村受让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注册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日及其商标申请日,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拥有在先商标权。其变形商标是在商标同一性基础上的重新设计。变形商标与原商标在音、义方面是相同的,形状上的优化并没有达到使人视其为两个商标的程度,何况变形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自身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既然已经在相类似商品上授予了两个商标专用权,也没有理由以其中一个商标权否认另一个商标的同一性使用。专家们还指出,扇形商标注册并非会导致破坏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的稻香村商标商品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混淆,其注册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扇形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范围没有超越苏州稻香村公司较之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先的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是对该基础注册商标的自然延伸和延续,更何况基础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其禁止权的范围更大。由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并不享有苏州稻香村公司上述基础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糕点、月饼、面包等)的专有使用权,其不可能在这类商品上形成所谓市场秩序,并以此对抗苏州稻香村公司在上述基础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申请注册扇形商标。专家们还认为,形成所谓市场秩序,一定要以合法、正当为前提。由于北京稻香村公司过去只是基于许可关系在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上被允许使用稻香村商标,该许可关系形成的稻香村商誉不能由被许可人占有,而应由许可人即商标权人享有。何况该许可关系早已终止,其再次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因而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上对苏州稻香村公司使用扇形商标没有主张合法权利的基础。


此外,虽然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未获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能继续使用,因为其在比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更早的稻香村商标核定的原有商品范围内使用已有多年,且从未发生市场混淆的情形。其继续使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合法性,也符合商业惯例,更有利于我国最早的食品老字号、最早的食品商标品牌得以顺利发展。


对第二个行为,与会专家认为,整体上看,结合商标的显著部分与主要构成部分是“稻香村”。再结合商标,“北京”字号非常小,且无法单独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加入“北京”两字并不会使其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效果,也不会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反而印证了结合商标主体部分是申请人的“稻香村”,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为了追求区分效果而主观添加无关痛痒的或者不产生区分商品来源效果的不同要素。而且,北京稻香村一直是被许可使用,利用许可使用形成的在北京地区的稳定市场份额不应当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或者市场秩序需要维持的理由,更不应当作为其可以获得独立的商标权益的理由。专家们还指出,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自己基础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申请注册扇形商标“”取得的效果不同,北京稻香村公司一旦在苏州稻香村公司基础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取得“

商标注册,将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造成严重混淆,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可能会助长这种“地名+稻香村”申请注册之风的蔓延,严重扰乱业已形成的稻香村市场格局。专家们对此表示了严重关注。


专家们一致认为,针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扇形商标“”和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相关部门没有尊重我国法律规定,采用了双重标准,限缩了苏州稻香村原注册商标禁用权,任意扩张北京稻香村原注册商标禁用权,甚至不惜扩张到未核准注册的“糕点”等商品上,不仅损害了苏州稻香村权益,也实际的损害了第30类其他“稻香村”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权益。


依此,双方纠纷发展到目前状态有违公平正义理念,也缺乏强有力的法理支持,尤其挑战、动摇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和保护制度,这与我国一直在强调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相悖的,司法判决的理由隐约闪现出结果回溯论证的影子。观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地方优势发挥了主导作用。虽然北京地区的相关公众可能对“稻香村”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对应关系存在认识误区,但是地方优势毕竟只能是地方优势,人情毕竟只能是人情,无法替代法理,也无法掩盖法理。“稻香村”之争仍在持续发酵,其实质是法理与人情的博弈,其最终命运扑朔迷离,令人担忧。



编辑:IPRdaily 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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