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京司办法【2010】85号 2010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 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 第八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 (一)编号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 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案卷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去掉文件材料上的一切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要进行修补。卷内纸张大小应统一为A4。装订案卷必须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统一使用档案局监制的“国际”卷皮,装订线统一采用白色中粗棉线绳。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第九条 鉴定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定期分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做好鉴定工作档案移交工作,并完成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第十二条 对于每年司法鉴定工作中形成的许可、投诉、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档案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查阅、调取鉴定工作档案,应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一)变更机构名称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股东决议;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鉴定机构住所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股东决议;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决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鉴定业务范围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8、3名以上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或符合相应条件司法鉴定人申请材料;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受理通知书; 7、材料接受凭证; 8、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9、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行政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受理通知书; 14、材料接受凭证; 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8、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9、申请人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声明; 10、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意见书; 11、申请人为外省户籍的,提供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12、受理通知书; 13、材料接受凭证; 14、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5、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六、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七、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与所申请的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根据申请人申请变更的执业类别可作部分调整。 八、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书; 5、申请人所在鉴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 6、《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7、受理通知书; 8、材料接受凭证; 9、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0、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审核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明书; 9、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10、证明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兼职鉴定人由其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专职鉴定人由其所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11、兼职鉴定人申请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12、申请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13、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提供其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4、受理通知书; 15、材料接受凭证; 16、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7、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 投诉处理工作档案(三十年) 1、签批单;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3、投诉材料; 4、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5、调查材料; 6、投诉答复书; 7、送达回证。 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上述顺序相应调整。 十一、行政处罚档案(永久) 1、签批单;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材料; 4、处罚决定; 5、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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