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塌坊是存放商旅货物的场所。它的出现是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宋代塌房最称兴盛。塌房为大规模水上长途贩运创造了条件,也为大规模储存货物提供了安全场所,对促进地区间物资交流有一定作用。
关键词:塌房 塌房,又名塌坊,宋以前又称邸店,是存放商旅货物的场所,设有专门存放货物的仓库,有的还设有马厩和存放车辆的地方。塌房大多分布在水陆交通要道以及都市之中。塌房的出现是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早在东晋南朝时期,南方豪族地主在经营田庄的同时,往往于城郊或水运码头设立“邸店”,租与客商以获厚利。唐朝时,各大商业城市兴办了许多邸店。这些邸店多是兼营旅店、货栈与交易的场所。此外,还担负代官府收税和官府指派的其他事项。开设邸店的有贵族、官僚、富商和外国商人。大商人窦乂在长安西市中“造店二十余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长安西市与扬州还有“波斯邸店”。五代时期,汴京及汴河沿岸,亦有许多邸店。周世宗曾命疏浚汴河,大臣预料贸货抵汴,遂沿汴河要冲起巨楼十二处,存储过往商货。“山积波委,岁入数万汁”,直到北宋神宗间,仍是汴河流域的重要货栈[1] 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城市坊墙被突破,市场规模和交易场所空前扩大。城市商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推动了其他服务行业的发展,塌房就是适应大规模商品储存和转运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东京梦华录》卷二载:旧宋门附近的“十三间楼”便是自后周以来一直开设着的规模最大的塌房。此类塌房获利颇丰,不少官僚利用自己的特权跻身其中牟利。宋初宰相赵普就有在东京“广第宅、营邸店、夺民利”的文字记载。宋人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和吴自牧的《梦梁录》对南宋都城杭州的塌房都有记载,两者所记内容相同而详略有异。《梦梁录·塌房》载: “柳永《咏钱塘》词曰:‘参差十万人家’。此元丰前语也。自高庙车驾由建康幸杭,驻跸几近二百余年,户口蕃息,近百万余家。杭城之外城,南西东北各数十里,人烟生聚,民物阜蕃,市井坊陌,铺席骈盛,数日经行不尽,各可比外路一州郡,足见杭城繁盛矣。且城郭内北关水门里,有水路周回数里,自梅家桥至白洋湖、方家桥直到法物库市舶前,有慈元殿及富豪内侍诸司等人家,于水次起造塌房数十所,为屋数千间,专以假赁与市郭间铺席宅舍、及客旅寄藏货物,并动具等物,四面皆水,不惟可避风烛,亦可免偷盗,极为利便。盖置塌房家,月月取索假赁者管巡廊钱会,顾养人力,遇夜巡警,不致疏虞。其他州郡,如荆南、沙市、太平州、黄池皆客商所聚,虽云浩繁,亦恐无此等稳当房屋矣。”[2] 文中所记为南宋末年的杭州,在城北关水门内水运航道两岸,有富商或官宦人家建塌房几十所,每所有房屋几百间甚至千余间,以寄存都城店铺及客旅货物,每月收取租费,各塌房有专人防守,并于夜间巡逻,加之四周环水,能防火防盗,十分安全。塌房既便利了商家储货,房主又得了利润。 数千间塌房依水而建,鳞次栉比,规模可观。这既是商业繁盛的表征,又为商业继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塌房为大规模储存货物提供了安全场所,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货物存储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问题。又因为塌房建在河湖岸边,也大宗商品的运输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商品流通。 杨宽先生研究认为,商品的储存安全需要是推动塌房产生的重要因素。南宋时期的杭州火灾极为频繁和厉害,对于居民和商人都是个严重的威胁,因此防火防盗的寄存财物的仓库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塌房的创设就适应了这一需要。因为四面环水,既可防火,又可防盗。这一措施十分有利于富贵人家和富商,对于维护工商业的发展起很大作用[3]。 南宋时期,除塌房外,还有一种与塌房相似的设在水运码头或集市附近的简易堆货栈,称为“廊”。(专供怕雨淋日晒的商品堆放的栈房)和堆朵场 (露天货栈)。塌坊与堆朵场或按日或按月收取租费,时称“巡廊钱”。 明初定都南京,南京成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地当长江之滨,南北之冲,“五方辐凑,万国灌输……南北商贾争赴”[4]。手工业和商业十分发达,人烟稠密,屋宇栉比,商贾的货物无处可存,只得“或止于舟,或储城外”,甚是不便。于是,明太祖命于南京城西三山等門外,濒水之处,建造塌房,供商人储存货物及猪、羊等牲畜。凡是到南京的商货都储藏在此,买卖交易也多于此处进行,禁牙侩出入,征免牙钱一分。史载:“初,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至,或止于舟,或贮城外,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帝乃命于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5]。明初所建塌房显然是惠商之举。 三山、石城等西城门为秦淮河与长江汇流处,所建塌房当在秦淮河和长江岸边。由朝廷出面建造塌房,一方面说明南京城内商业发达,城内店铺不敷所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航运发展和政府抽税的需要。南京的塌房属于官办性质,这与宋代的私人塌房不同。这时的塌房除了供储存货物之用外,还是交易之所,同时还代征税费,兼具了仓储和市场以及税务的多种职能。事实上,塌房变成了官办的税栈合一的机构。大规模的塌房设施在方便商人货物储运和交易的同时,也为政府按存储货物多少抽税提供了方便。洪武二十四年(1391),政府开始按三十而一的税率,对储存在塌房的货物征税,称“塌房税”。另征免牙钱一分,房钱一分,给看守者收用。货物听客商自卖,其小民鬻贩者,不入场房纳税。永乐年间,又在北京建造塌房。“永乐初定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准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6] 原来规定只有大宗商品在塌房屯卖才纳塌房税,不入塌房者和在民间房舍屯货者不纳税。后来,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先是“贫民负贩者亦驱使投税”,强令小商小贩的少量货物也必须在塌房存放。宣德四年(1429),又规定民间房舍屯积商货也应按塌房之制纳税,于是政府逐户检查,凡发现房舍堆存商货者,每月每间纳钞500贯。这等于是在货税之外又新增库房税,给商人造成极大负担,“塌房月钞五百贯,良苦,有鬻子女输课者”[7]。后来虽有减轻,但由于征榷苛繁,税外加税,塌房制度遭到破坏,已成为商业发展的障碍。一度对商品流通有所促进的塌房制度也随之消失[8]。 塌房的兴起为大规模水上长途贩运创造了条件,对促进地区间物资交流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明朝中期以后,权贵、太监多有钦赐或私设塌房者,他们邀截商货,牟取暴利,对商人横征暴敛,严重阻碍了商业发展。到清初时,塌房已经是“皆久废,并忘其名”了[9]。 参考文献: [1] (宋)释文莹.玉壶清话(卷3)[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 (宋)吴自牧.梦梁录[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273. [3]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16-417. [4] (明)张瀚.松窗梦话(卷14)[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 明史·食货志五[C]. [6] 明史·食货志五[C]. [7] 明史·食货志五[C]. [8] 吕华清.南京港史[C].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74-75. [9] 吕华清.南京港史[C].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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