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营改增是个好事,但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现实当中的问题,确实需要我们多方考虑,不致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如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按照收款条件,确认了营业税,但是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按照我们增值税的监控,开了发票就缴税,这是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但是,人家是在营改增之前缴纳了营业税,这如何来解决呢。 上述情形,可能有的同志说,一是可以申请向地税局再开具不缴税的发票,相当于补开发票,这营改增都过去2年了,难有人理啊,但要是努力可能也是个办法。二是原来不应交纳,但是交纳了,可惜当时未开具发票,现在呢,人家逼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如何是好,只有逼着再计算缴纳一次税了。 因此对于每一个营改增的企业是一样的,都要考虑过渡时点,有没有原来缴过税,但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形,或不应缴纳的情形,想办法抵回来也行啊。这是一个应对的思路。 估计我们的营改增,本来就来的挺匆忙,让国地税去理清某一笔是否缴纳过税,也不易,但应给企业一个解决的思路为好,特别是涉及金额重大时。当前,对于一些是否属于营改增,各地的口径不一,如发生,国税看着象增值税,地税看着营业税的事项,如何是好,受苦的还是纳税人,不过有的地方人家国地税友好协商,只要纳税人缴了一边,就不追另一边了,彼此都谦让一下,这也是为纳税人着想的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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