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没大注意这句话,前几天浪子在群里提起,重新看了一下,感觉不甚清楚,实践当中如何应用,也是一个对此可以聊两句的事。 实施条例规定与释义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释义三、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三只眼的理解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作何理解,一是只要不是银行,内部机构(法人内部的机构,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利息,理论上讲在编制报表时,收支冲抵,法人计税时视为未发生,也没有收入与支出之说。自然也不允许再扣除一次支出,这是一个绕文的解释,怕扣除了吗?二是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就允许扣除?这不是不公平吗,且慢,看看释义就能理解了,扣除的前提是另一个机构有收入,收支互抵,也没有影响,必须有对应的收入。试想这不有点多余?通常报表都是抵销后编制的,并不需要所谓的支出,因此规定延伸的对于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的说法,并非优惠之说,也没有太多实际的意义。 不过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因内部交易,会影响到所得税的分摊,因为这是各个营业机构独立核算的基础计算的,也有可能此部分营业机构本身也不核算,只是作考核的一个辅助口径,没有直接的影响。 一个人的思考,享受一份背影的孤单。或许与大多的解读有些差异,不一定对,努力发现差异就是一种收获,乐于斯、勤于此! 第三只眼,学着突破更多的视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