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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篇附文:(6)

 文化龙乡 2015-03-21

                                   十九    赵盾身为执政正卿不惩罚赵穿弑君罪过而蒙受“弑君”责任

       《左传·宣公二年》记载:“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其右提弥明,知之。(此处残缺酒三爵,明)趋,登。曰:‘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杀之。(提弥明死之句,应在此处)盾曰:‘弃人,用犬。虽猛(猛是忠误讹),何为?’斗(斗是遂误讹)且出。提弥明死之。……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训为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也,自诒伊慼。其,我之胃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大夫是正卿误讹,孔子不可能犯正卿说成大夫的低级错误)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其中“伏甲,将攻之”,也是后人加入传讹。理由是:晋灵公虽然厌恶想要除掉赵盾,但是害怕遭受卿大夫们强烈不满,不敢无故杀他。如果饮酒时先埋伏甲士,赵盾进入宫中侍饮酒只是孤身一人,随从们皆在宫门外等候,晋灵公一声“命”下,提弥明顶多挡住2、3个甲士,赵盾当时必死无疑,何须嗾獒犬?事实应该是:右侍卫提弥明知晓晋灵公之前派鉏麑刺杀赵盾,赵盾有恩自己,见饮酒三爵,为了报答赵盾,鉏麑离开自己岗位,急急趋登到大厅上,警示赵盾说:臣子侍奉国君宴饮,酒过三爵,是为违“礼”。赵盾恪守“礼法”,告辞晋灵公,提弥明即护着赵盾出宫。晋灵公3爵下肚,兴致正起,原本是要赵盾陪伴自己喝酒快乐,赵盾却匆匆告辞离去,因此心中恼火,嗾獒犬咬赵盾。獒犬被提弥明杀死,提弥明获死罪。如果晋灵公埋伏甲士,赵盾则必死无疑。

       回府后,赵盾因晋灵公嗾獒犬咬自己,明白自己严厉批评了晋灵公,被晋灵公厌恶。于是告诉宗亲们说:我骤谏国君,令国君不悦,国君嗾獒犬,表明他是要舍弃我,我虽然竭尽忠诚国君,可是国君不悦于我,我就是勤勉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决定携带全家出离晋国,免除国君不悦。然而赵盾带领家族走到边境,尚未出离界山分水岭,赵氏宗族支系赵穿,是晋国君女婿,虽然有宠,却办不成大事,喜好勇力,则做事情轻狂。乘晋灵公无备,率领家兵在桃园袭击攻杀晋灵公。赵盾闻报,返回都城,没有惩治赵穿“弑君”之罪,却是派赵穿到周地迎接晋襄公弟弟黑臀,立为国君,即晋成公。明显是让赵穿要黑臀承诺不追究“弑君”罪责,作为“策立”他继承国君的先决条件,否则,会是选择他人继承国君。毫无疑问,黑臀为了获得继承国君,会私下承诺并且“盟誓”,加上赵盾继续为执政正卿,赵穿“弑晋灵公”的罪责,被压制下来。

       晋国大史董狐,对于“弑晋灵公”事件罪责被压制,极为不满,《左传·宣公二年》记载:“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训为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也,自诒伊慼。其,我之胃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大夫是正卿误讹,孔子不可能犯正卿说成大夫这种低级错误)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就是说,按照当时“礼法”,“弑君”可是要被车裂和诛灭家族的大罪,赵盾回到都城后,必需惩治赵穿“弑君”之罪,最轻也应该是将赵穿家族驱逐出晋国。可是赵盾没有这样做,就是违背“礼法”。由于赵盾是赵氏宗支,赵穿则是赵氏旁支,他们是“宗主”关系,赵盾身为宗主和执政正卿,不惩治赵穿,“礼法”上赵盾要为赵穿弑君承担责任。这就是大史董狐记载“赵盾弑其君”,特别是宣示朝廷,直言赵盾当是如此,之原由所在。而且获得孔子确认,是正确不错。不过孔子此话,是文段里的未来式句子,当是孔子向弟子讲述这件历史事件时,说的话,被引说此处。

       顺便一说,只有弄明白上述这一“礼法”情况,我们才能够正确理解认知,如笔者在《三皇十纪五帝四代传说史话全新考释》第144、第145篇说过,晋国夷吾先前为了求得继承国君,听从郤芮之言,提出馈赠给秦国“河外列城五”;给亚卿里克“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即食邑);给次卿丕郑“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即食邑)。然而当齐桓公率领诸侯联军进抵晋国边境,周襄王派周公忌父和王子党,与齐桓公使者隰朋,共同策立夷吾继承国君,即晋惠公,晋惠公就以“弑二君一正卿”,赐里克必须自杀不赦,还用里克首级“说”祭奚齐、卓子。史家学士们多以此,说晋惠公食言忘义,背叛诺言,其实晋惠公乃是恪守“礼法”所为。

                                                  二十    屠岸贾恪守职责严格执法“法官”楷模

       公元前600年,晋成公亡故,其子据继承国君,即晋景公。晋景公三年,即公元前597年,屠岸贾担任大司寇职务,晋景公并未要他追究“弑晋灵公”罪责者,屠岸贾在朝廷上提出惩罚“弑晋灵公”罪责者,实质就是公元前607年,大史董狐记录记载“赵盾弑其君”,在朝廷上宣示的目的所在。韩厥不赞同,说赵盾不是直接“弑君”者,并且已经亡故。然而正如大史董狐所言,以及孔子确认,赵盾对此事是难辞其咎。屠岸贾说,赵盾虽死,他的子孙继续在朝廷担任高官,还怎么惩罚别人的犯罪行为呢?表明屠岸贾不是和赵盾家族有私仇,实际是履行自己“大司寇”的职守,维护“礼法”贯彻执行,维护晋灵公的利益。晋景公也不想这样追究,可是“弑国君”是当时第一大罪,屠岸贾恪守“礼法”,得到朝廷诸多卿大夫认同,晋景公和韩厥不能够阻止。于是韩厥和赵朔亲族,劝赵朔出亡离开晋国,免除整个家族被诛杀。然而赵朔却坚定地说:甘愿承担“弑君之罪”受诛。其实这样赵朔把罪责承担了,赵氏其他旁支家族们,也就得以心安无愧生存,表明赵朔是替代赵穿受罚,维护“礼法”实施不二,如是大气凛然,堪为古今楷模。

       《史记·赵世家》说:“晋景公之三年,大夫屠岸贾欲诛赵氏。……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皆灭其族。”然而《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晋侯使赵同,献狄俘于周。”即公元前594年,赵同奉晋景公之“命”,到洛邑向周王献俘获的狄人俘虏。《左传·成公三年》记载:“十二月,甲戌,晋作六军。”就是公元前588年,晋国扩建成为六军,赵同被任下军将佐(即副帅,后同),赵括被任新中军将佐。《左传·成公六年》记载:“赵同、赵括欲战,请于武子。”则是公元前585年,晋国救援郑国与楚国爆发战争,赵同为下军将佐,赵括为新中军将佐,参加战争。由此也就是说,要是如《史记·赵世家》所说,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在公元前597年都已经被诛灭,《左传》里的这些记载,怎么能够产生出现呢?再者,司马迁在《史记·晋世家》也说:“(晋景公)十七年,诛赵同、赵括,族灭之。”赵同、赵括又怎么可能在公元前583年,再一次又被诛灭呢?

据此可以说明:《史记·赵世家》里“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皆灭其族”,其中赵同、赵括、赵婴齐,不是司马迁原有撰著,应该是《史记》传抄中,后世人们因为是“灭族”,将赵同、赵括、赵婴齐补充加入,成为是错讹。赵盾是赵衰“嫡子”身份,成为赵氏“宗支”传承者,赵朔亦继承为“宗支”家族长。然而赵同、赵括、赵婴,是作为晋文公外孙,晋文公被“策立”各是为赵氏旁支家族。当时“家族”是人们社会生存基本单元,家族长被诛,多会是株连整个家族,称为“灭族”,即家族长和其家族内至亲,包括儿子;孙子;重孙;兄弟;堂兄弟;从堂兄弟(如果有的话);和家族长的亲信们,都在被杀之列。但是家族长妻子,是享有与夫君同等的贵族身份,不在被杀之列,她们是娶于别的家族,如果她们娘家声望或势力大,父兄可以接回去,亦或再嫁。不过女人嫁丈夫后,即是丈夫家族人,按照当时“继承婚”习俗,丈夫旁支家族声望或势力大,亦可以接回去,也就是所谓“父兄死,妻其后母和兄嫂”。不过有的则是某一家族长,私自吞并占有另一家族,会因为她们具有高贵身份,“纳”为自己妻子。

       至于被杀家族长至亲的女眷们,以及家族长疏远沦为“庶民”宗亲们,还有普通的仆从奴隶们,也不在被诛杀之列。他们则成为新贵族大夫“主人”的仆从。“庶民们”亦成为新贵族大夫“主人”的庶民,或农耕,或作工。《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晋国灭祁氏和羊舌氏二家族,魏献子继承执政正卿后,就将祁氏家族食邑分成为7个县,将羊舌氏家族食邑分成为3个县,即是财产被充公,由朝廷派10个大夫管理。另外,《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楚公子围,杀大司马蒍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记载:“齐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左传·成公七年》记载:“楚,……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就是公元前543年,楚国王子围杀死大司马蒍掩,将蒍掩妻室和财产吞并占有。公元前554年,齐国崔杼杀死高厚,将高厚妻室和财产吞并占有。公元前584年,楚国子重杀死子阎,将子阎妻室和财产吞并占有;沈尹与王子罢杀死子荡,平分而吞并占有子荡的妻室和财产;子反则是杀死黑要与清尹二位大夫,将他们妻室和财产吞并占有。这些事实都表明,所有被诛灭家族的家族长妻妾,都没有被杀死,皆是成为了杀死自己夫君的“妻妾”,实质是当时存在有“掠夺婚”,之社会习俗和“礼法”结果。

                              二十一    《史记·赵世家》“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皆灭其族”,是错讹

       由于被策立成为新的家族后,虽然旁支和宗支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但是利益已经互相各自独立。除了直接参与共同事件,否则,诛灭某一家族时,通常旁支不被株连,《左传》里有多件这样实例,证明家族被诛灭,旁支不被株连。或者家族长因故被诛,家族则不灭亡,重立其亲族为家族长,致使家族先祖获得被祭祀。故而赵朔只是承担“赵盾弑其君”,实际乃是赵穿的罪责,宗支家族被诛灭。赵同、赵括、赵婴3个旁支家族,与“弑君”事件毫不相干,因此不被株连。《史记·赵世家》里所说“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皆灭其族”,乃是错讹。。

       《史记·赵世家》说:“赵朔,晋景公之三年,朔为晋将下军,救郑,与楚庄王战河上。朔娶晋成公姊,为夫人。”《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赵朔将下军”;“赵括、赵婴齐,为中军大夫”;“赵同为下军大夫”。就是公元前597年,赵朔身为下军主帅,是晋国位列第3的卿。依照当时“礼法”规定,每一个贵族都必须经历“下大夫—中大夫—上大夫—卿—正卿”的晋升序列,必需是建立有重大功绩,才能够晋升一级。所以赵朔获得第3卿爵位,不可能20岁边上,应该是20好几岁,他也不是“娶晋成公姊,为夫人”,娶的是晋成公女儿,即晋景公之姊,为嫡妻。并且也不是娶于“晋景公之三年”,即公元前597年,当是后世之人因为“遗腹子”,在此处夹注“朔娶晋成公姊,为夫人”,后来误讹成正文。实际则是上古医疗保健条件,相比现在差很多,加上贵族一夫多妻妾,女人受孕机会比较小,文嬴嫁晋文公第9年,大子夷皋才3、4岁,赵朔娶晋成公女儿为嫡妻,必然会是20岁时几年之前,只是很巧合,赵朔公元前597年被诛杀时,她正在怀孕中。

       赵朔死后谥号“庄”,作为嫡妻,被称庄姬,亦称赵庄姬。《史记·赵世家》说:庄姬有遗腹,入宫中隐匿,尔后生下男婴,名良。屠岸贾闻悉,到宫中搜寻,庄姬将婴儿藏于裙内绔下,祷告说:你如果哭,赵氏宗族就要灭亡,你不出声响,赵氏宗族就不灭亡。搜查时,婴儿没哭,逃过搜索。之后赵朔门客公孙杵臼和程婴,将良从宫中秘密接出,相商谋取他人一婴儿,由公孙杵臼带着匿于山里,程婴前往告密,称其婴儿是为赵朔遗腹子,公孙杵臼和其婴儿被杀死,程婴则带着遗孤良,隐匿生活山中。到晋景公十七年,即公元前583年,晋景公患病重,占卜为“大业之后不遂者,为祟”,韩厥知晓赵朔遗腹子良,隐匿生活在山中,趁机向晋景公说:大业之后在晋国绝祀,是赵氏呀?“大业—中衍”后裔成为嬴姓,到商代时,成为商大戊王佐臣,而后周幽王被杀骊山,家族长叔带即率领其家族,离开王畿,迁徙来到晋国,臣属于先君晋文侯,直到先君晋成公,世世代代建立有功劳,未尝绝祀,如今赵氏宗族皆被灭绝,贵族们多感到痛心,故而占卜龟甲上,才会出现如此“兆象”,请国君考虑作出善好的处理。晋景公询问:赵氏现在还有后代吗?韩厥向晋景公说明赵朔遗腹子良,尚且隐匿在山中。晋景公与韩厥谋划恢复赵氏家族,将赵良接入宫中。之后韩厥使卿大夫们入宫中探视国君疾病,将上述情况说明,群臣将诛灭赵氏,归责于屠岸贾,请求“立”赵氏之后。赵良因此获得恢复赵氏家族,恢复原有“封邑”。赵武遂与程婴讨伐诛杀屠岸贾,灭其家族。非常遗憾,司马迁搜集到的这些说法,都不是史实,乃是战国晚期至西汉时期形成的类似“寓言”错讹传闻。

       然而《左传·成公四年》记载:“晋赵婴,通于赵庄姬。”《左传·成公五年》记载:“五年春,原、屏(以封邑名代称赵同、赵括),放诸(诸是婴误讹)齐。婴曰:‘我在。故,栾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忧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舍我,何害?’弗听。……之明日,而亡。”《左传·成公八年》亦记载:“晋赵庄姬,为赵婴之亡,故,谮之于晋侯,曰:‘原、屏,将为乱。栾、郤为徵。’六月,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即赵衰),宣孟(即赵盾)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三代之令王,皆数百年保天之禄。夫,岂无辟王?赖前哲,以免也(也是耶误讹)?《周书》曰:不敢侮鳏寡。所以,明德也。’乃立武。而反其田焉(田焉是宅邑误讹)。”亦是证明《史记·赵世家》所言确实错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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