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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付49000,拆分付汇税务备案有何错?

 fzchenwl 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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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明确立场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其明确规定: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理解40号公告的程序

40号公告就是要简化备案程序,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等值5万美元)不需要备案,超过的呢,税务机关也不需要审核完才给备案回执,而是当场就要给,不过可以随后审核,有不扣(交)税的,追缴税款,还可以罚款,因此这就将风险完全给了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这就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想法了,有的地方仍然坚持把好最后一道关的奉献精神,我得要看看,看的没有问题扣缴的明白了,才给备案,这显然是与40号公告精神相违背的,人家已将罚款的大权都给了,如果再走审查之后才给备案,这不比原来税务证明还难吗。

可能我们税务的同行并不了解为啥子要简化程序,这里面有专业的学问,小编经过学习,是这样理解的,中国不缺少外汇,外汇在中国这么多,逼的都要买美债,还导致央行必须发行人民币结汇,人民币更多流入市场,对国内的物价也是带来上涨的影响。看来咱们税务同志虽然把好了国家税款不流失,口袋里的钱轻易不外流的精神,其实无形当中滞留了外汇在中国,让咱们难受啊!所以简化这个权限得适当的用好,也要协调好部门的对接不是!说白了,咱现在“不差钱”!

就是拆分支付,有何问题不?

50万美元的支付额,人家分10次,在一个月内支付,天天光顾银行,有招处理没?如果纳税人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正确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同时人家的协议或补充协议也充分的列清楚了分期付的条款,人家就不想着跑税务办备案,遇到复杂的拖一拖,可能还要给境外付利息,而利息又有可能被要求代扣代缴利息的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问题,这不更复杂了吗,所以人家就拆付吧。

目前来看,企业这样的操作并不违规,虽然咱只能说国人中总有不遵照常规规则的小聪明,更引用美国、日本国人的种种“不雅”行为,但咱在简化企业涉税成本管理方面,也确应多理解理解,何况是在法规说的挺清楚的时候。

所以呢,大家都不容易,为了税的事,如何提升效率,如可减少纳税成本、管理成本,就需要升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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