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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不同,有何影响?

 pgl147258 2015-03-23

【知乎用户的回答(9票)】:

谢邀。

不清楚题主说的抵押合同债权期间具体是哪个。如果是指主债权发生期间,即在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一定金额内的债务,都属于该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如果是指抵押期限,则一般应长于或等同于借款期限。

贷款合同上的期间,则是指债务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借款期限。

分析:

A、抵押合同债权期间指“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务发生期间与借款期限可以完全不同,只要借款的发生日(即借款期限的起点)落在主债务发生期间内即可,比如题主所说的情况2。而情况1,则因为借款发生日早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而无法纳入担保范围。

B、抵押合同债权期间指“抵押期限

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抵押合同是个从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应跟随主债务,主债务不灭则抵押不灭,约定抵押期限没有意义。并且,早在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中,也明确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该约定的期间无论长短,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补充:以上均不考虑实际放款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知乎用户的回答(2票)】: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会约定【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或类似意思的条款 ,所以真正发生债权关系的日期一定是放款后的借据凭证上的日期。对于情况1而言,实际放款肯定是在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2014.3.1之后的某天);而借款合同的到期日对于最高额类的抵押期限来说意思不大,因为最高额抵押期限只约束借款的发生日,无论到期日包不包括在抵押期限之内抵押担保均有效。所以实际上情况1与情况2差别不大。

【钟小明的回答(1票)】:

仅仅根据我行的制度做答。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对未来发生的一系列不确定债权的担保,因此一般是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再签订具体的借款承兑协议等主合同,并将以前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引入主合同。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起始日一般早于借款等主合同,只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签订日期落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期限之内就可以,而不用管其到期日是否突破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到期日,因为担保期限以签订的主债权合同的期限为准。

【郭嘉的回答(0票)】:

谢邀

按照个人经验,您说的第一种情况是可能的,第二种完全不可能。

贷款的抵押期限一定是长于贷款期限的,不会出现您说的第二中,2月25日抵押到期,3月1日贷款才到期的情况。

普遍的做法是,如您的例子,先签订抵押合同,时间从20140225到20240325;然后签订贷款合同,20140301到20240301。先办抵押合同再办贷款合同,故而会差个那么几天;至于抵押时间比贷款长,这事通行的做法,20240301将贷款清偿之后,可以向银行申请取消抵押。

至于第一种,也很少见的。可能是为了营销,先把借款合同签了,但是此时银行不会给企业放款,等到抵押合同办完,才放款;故而对于银行来讲早两天没什么风险,客户么多出几天利息,大多数情况下也就过去了。

【HuZsck的回答(0票)】:

就我行制度与我行法律合规部门的答复来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起止时间应超过借款合同,因为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可以对最高额借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多笔借款进行担保的,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额借款合同并非依靠某笔债权而存在,和借款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不会依存于借款合同。

而抵押合同又不一样,抵押合同的起始日期应小于等于借款合同,终止日期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因为抵押合同应该看做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依托与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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