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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补正后法律后果

 xzc0510 2015-03-24
   

【案情】

2010331日,谢某因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而辞职。201139日,谢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之后,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要求谢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11520日,该劳仲委作出平卫劳仲裁字[2011]6号裁决书,并于2011525日向双方送达。201161日,该劳仲委就裁决书中谢某的身份证号予以更正。201167日,谢某不服该裁决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610日,该劳仲委向用人单位送达该补正决定。2011617日,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也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就用人单位是否丧失起诉权发生争议。

【分析】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已丧失起诉权。理由如下:

一、劳仲委有权对原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53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补正内容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意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正内容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的,当事人对新裁决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视为新的裁决,其起诉权限定在收到原裁决之日15日内。

三、用人单位已丧失起诉权。

本案中,劳仲委对谢某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更正,不影响原裁决书的权利义务,故该补正不视为新的裁决。用人单位起诉权应限定在2011526日至201169日的期间。之后,用人单位就丧失了起诉权。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不服劳仲委裁决时,应当计算好时间及时起诉。不要仅为拖延时间而影响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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