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冀林字〔2015〕64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 为更好地执行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林业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林业厅,以便对《指导意见》进行及时完善,确保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顺利执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2月26日 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年10月,我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批准执行。通过一年多的实施,规划在造林绿化、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我省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等重要生态红线,维护规划法定地位,进一步规范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调整、纠偏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适应当地生态、经济、社会发展; (二) 坚持依法履行法定审查、批复程序; (三) 确保森林保有量等重要指标不减少,林地保有量能满足森林保有量等目标的需要。 二、规划调整、纠偏条件 (一) 规划存在下述情况的应予纠偏: 1、小班地类属性、林种、树种明显错判的; 2、小班权属明显错判的;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而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4、在规划批复前已有依据确认为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的; 5、应规划为林地而未纳入规划的有林地和未成林地等; 6、已经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而未纳入规划林地的; 7、其它符合纠偏条件的。 (二) 规划存在下述情况的应予调整: 1、与国土、交通等其他相关规划发生明显冲突且依据充分的; 2、因新建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致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等重要指标发生变化且需依法调整的; 3、因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规模化使用宜林地,近期无条件绿化或不易绿化且不实质性改变宜林地植被种植条件的; 4、经林业部门依法查处且确认已无可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划林地; 5、其它符合调整条件的。 三、规划调整、纠偏程序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纠偏方案。方案要逐小班详细说明调整、纠偏的原因、理由及依据,明确调入、调出小班属性,包括坐落、编号、地类、面积、林种、树种等。 (二)调整或纠偏方案须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查。 (三)省林业厅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基数落实情况、调出调入小班现状核对、对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是否产生影响等;审查程序包括主要指标再确认、拟调整小班现场勘验、主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厅领导审签等。 (四)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批准文件须报设区市和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规划设计院根据备案文件修订图库,并按规定适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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