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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必须知道的就业相关概念(一)

 日月山水情 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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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毕业

毕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学校准予毕业的情况。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结业

结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情况。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同学,一般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见各校的具体规定)。

结业生毕业离校前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二分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结业生在1年内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三)肄业

肄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情况。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肄业生,国家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由学校将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生源地

一般而言,生源地是指人大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本科生和研究生略有不同。

(一)本科生的生源地

本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在哪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高考,就是哪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源。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北京地区的竞技体育学校、艺术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招收的非北京户籍学生考入大学的,其生源地仍为考入上述中等学校前生源所在地,而非北京生源。

(二)研究生酌生源地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本科起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确定按照本科生生源地确定原则而定;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三)生源变更

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口跨省迁移,可进行生源变更。比如某毕业生是江苏省的生源,在他上学期间,他父母的户口迁到了上海市,这就可进行生源变更。

生源变更主要用于需要回省参加二次分配的毕业生,生源地变更后,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迁移后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直接转到工作单位,生源变更没有任何意义。


三、毕业去向

毕业去向主要是指毕业生的就业状态,一般分为派遣、考研、考双、接本、出国、病缓、待分、不分、延期、二分等几种形式。毕业去向直接决定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如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转接的手续办理方式。如派遣的毕业生可以办理就业报到证,考研的毕业生则不能办理就业报到证等。


四、派遣、二分、待分、改派

(一)派遣

派遣是指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学校为其出具就业报到证,并在其毕业后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接收单位的就业形式。其中对于接收单位,要求其能够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资格。一般说来,要求用人单位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问题(如果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未转入学校且落实的接收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不要求解决户口问题)。

(二)二分

二分是指毕业生毕业时由于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落实了灵活就业单位(单位不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如单位不能解决北京市户口或没有编制等)、准备毕业后再参加研究生考试或申请出国等原因,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派遣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落实其就业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

(三)待分

待分是指毕业时由于一定原因将户口档案暂时留存学校的一种状态,如毕业时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的,或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将户口和档案留存学校的未分毕业生,这种情况须符合北京市关于毕业生户档暂存留校的相关条件。

(四)改派

改派是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1年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因此,申请改派的毕业生应注意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毕业生就业1年以后的调整,按在职流动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教育部门受理范畴。

改派须注意事项

1.毕业生办理改派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2.已派遣京外单位就业,欲改派在京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已经派遣至在京单位,又提出在京改派但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毕业生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办理改派手续的,原则上就业部门不予受理。
3.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因种种原因未成行的,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手续。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应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5.定向毕业生应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
6.未经学校允许,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学生退回学校。
7.学生档案已经不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待学生档案退回学校后,方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本文转自《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使用手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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