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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监督“1+1>2”

 指间飞歌 2015-03-26

诚信与监督“1+1>2”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实施以来,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组部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抽查、核实,不但检验了领导干部对组织的“诚信度”,也挤出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的“水分”,推进了干部管理监督的“信息对称”,真正体现出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应有的“威力”。

    《周易·系辞上》有云:人之所助者,信也。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准则。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应该遵守的铁律,更是彰显个人“诚信”与否的试金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能在组织和群众面前戴上“面纱”。领导干部守住一份诚信,才是守住了对党忠诚,才是铭记誓言不忘自省;有了这份“诚信”,才会具有“诚心”,才会真正践行群众路线,才会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同时,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个人事项,随时对照检查自身行为,把自己置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正了声名,帮助自己树立威信,引导下属廉洁从政,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反之,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视“诚信”为无物,罔顾法纪、因私忘公、遮遮掩掩,以“家事”为由隐瞒不报,心存侥幸参杂“水分”,必将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必将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如果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一柄“反腐利剑”,那么,抽查核实就是利剑的“锋刃”。抽查核实体现了监督的深层次扩展,一方面,能发现问题,防止了干部选拔中的“带病提拔”;一方面,更是一种思想加压,使领导干部自念“紧箍咒”,筑起 “防火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诚信上报、严格抽查,主动和被动的有机结合,让领导干部时常回顾总结得失,形成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习惯,发现问题自我警醒、自我修正,经得起阳光的“暴晒”,在组织和群众面前成为“透明人”。同时,也使各级组织更加全面真实地掌握一名干部的情况,有的放矢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了从严治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织起了一张“疏而不漏”制度之网,实现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中“诚信与监督”的“1+1>2”效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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