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证”经营夜总会被罚 承包者状告发包方违约

 jian513 2015-03-26
                             原告陈某承包了某大酒店夜总会,却被工商部门以无证经营进行罚处。陈某遂以酒店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月1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陈某证据不足最终不予支持。

    2006年1月1日,被告南宁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陈某签订了一份《夜总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租赁)经营大酒店4楼夜总会,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之后,被告将夜总会现有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提供给原告经营。原告在接收夜总会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后,并未以该酒店夜总会的名义经营而是将夜总会重新更名。6月7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原告在未取得消防、卫生许可证前置审批手续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夜总会,属无照经营为由,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1日,被告因原告拖欠场地租金等费用,依照合同约定收回了发包给原告的夜总会。原告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提供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被告的义务,而事实上被告未提供任何证照,遂以被告构成违约导致其不能正常营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夜总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于2006年7月21日终止,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及投资损失共计40万余元。

    被告辩称,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已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了提供夜总会的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场地、相关设施的义务。原告承包夜总会后将其更名,需要办理新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办理新证照并非该公司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对夜总会进行投资、装修等所需费用须经公司同意,而原告并未向公司申报任何费用,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夜总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以前,已经领取了由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审理中也提交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缔约之时被告对夜总会享有合法的经营权,被告已基本履行了自己向原告提供夜总会经营许可证的义务。故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原告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因其在经营时未以酒店夜总会的名义,依据合同,办理更名后夜总会的证照并非被告的合同义务,也非被告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提出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正常营业的理由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未向被告交纳所欠款项,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收回发包给原告的夜总会,并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确认双方所签合同于该日终止。而因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夜总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于2006年7月21日终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