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下列情形发生的外地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 (1)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学生需在学校所在地之外住院且住院医院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 (2)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 (3)因短期外出(探亲、旅游)期间因病情急、危,确需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十日内、医疗终结前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 以上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待出院结算后三个月内持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申请报销支付。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携带以下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以上项目缺一不可),须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章(住院病历存放处复印); 3、出院证或出院小结或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加盖“住院病历复印章”的不予受理); 4、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①住院日清单不予受理;②西药、中草药、中成药、诊疗项目、床位费等项目均须有单价); 5、发生费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未办理过社会保险代付代缴申报的,还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社保协议银行储蓄卡《现金业务凭单》(信用卡除外)。 注意事项:申报资料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要求与社会保障卡的基本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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