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顷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四、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企业应当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别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 企业确定合同完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五、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六、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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