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受援人戴某与其同学共三人外出游玩后归校,在位于崂山路大河东车站候车时,被经由此路东向西驾车行驶的王某某撞倒在地。肇事者王某某驾车逃逸。交通事故造成戴某重伤,戴某同学何某死亡,栗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受援人戴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时进行了右肾摘除手术。肇事者王某某迫于压力于3月24日投案。王某某家属在先期支付了十余万医药费用后,称由于支付了对死者何某的赔偿金后再无力支付受援人戴某后续的治疗费用。戴某万般无奈之下,委托其母亲向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获知受援人家境贫寒,急需赔偿款维持治疗的紧急情况后,立即开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天便指派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李绍春和林楠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在接到指派当日就与受援人戴某的母亲取得联系,受援人母亲于次日携带各项材料前来事务所咨询,承办人告知提供法律援助的风险后,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深入了解案情,充分核对现有证据后,承办人为受援人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并更改了诉讼请求。 在法院首次开庭后,肇事方首先表示对戴某及其家属的歉意,也愿意积极赔偿给戴某造成的损失及医疗费用,但苦于先期已经赔偿了死亡受害人何某家属50余万元,现在实在无力赔偿戴某。对方律师同时指出,戴某伤重住院,医院并没有出具结算清单,所以我方自行结算的住院费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受援人母亲对肇事方表示的“想要积极赔偿,但是现在无力支付赔偿金”的说法表示愤慨,透露出想要法院从重判决肇事者的意愿。 庭后,承办人积极与法院和对方律师沟通,认为虽然我方自行清算的住院费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事实上戴某双肾缺失,受伤程度严重根本不可能出院进行结算,每天住院的花费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戴某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款进行移植手术,结果就只有死亡。而戴某死亡对双方都是最坏的结果。经过承办人反复协调,受援人的母亲接受肇事方家属的道歉,并且同意进行调解。 承办结果: 经过承办人和法官多次协调和努力,肇事方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付受援人50万元,受援人出具对肇事方的谅解书。赔偿款当庭付清。 案件评价: 本案的三名受害人均系在校大学生,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是崂山区办理的首例在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受援人伤势过重,能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赔偿款对受援人进行医治是本案核心。如果因为致害方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盲目的要求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受援人很可能拿不到赔偿款。而基于案件事实,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调解,既使受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赔偿款,又能满足肇事方家属希望得到谅解轻判肇事者的意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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