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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律援助精品案例之维修电梯伤手指 法律援助施援手

 lgzlawyer 2015-03-28

案情简介:何某某系湖北人,2011年12月到青岛某电梯有限公司(下简称电梯公司)上班,是一名电梯维修工。2011年12月19日,何某某在维修电梯时被挤伤左手拇指。经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左拇指末节软组织部分缺损、左拇指末节指骨骨折。手术完毕后,何某某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回湖北老家做伤后修复手术。后,电梯公司不仅不给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认为何某某是旷工,并停发工资。为此,何某某多次往返湖北至青岛,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电梯公司均拒绝。2012年6月,何某某向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电梯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受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杨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谈了何某某,对该案的案情进行了仔细的了解和分析。援助律师发现,何某某和电梯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劳动保险,何某某除了工资卡、病历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和单位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发生工伤事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电梯公司也没有及时给何某某认定工伤。现何某某要求电梯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缺乏工伤认定程序。

为了维护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制定了以下代理思路:一,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系;二,确认劳动关系以后,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该代理思路何某某同意完全赞同和配合。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中,援助律师和何某某为了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走访多家电梯业主,讲道理摆事实,最终多家电梯业主都给何某某出具了电梯维修证明,这样结合工资卡和病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完全能够证明何某某和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经激烈的庭审举证质证,电梯公司最终和何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2)第241号调解书: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何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第一战告捷后,援助律师马上代理何某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2012年9月3日,何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26日,青劳伤鉴字(2012)第00640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伤残玖级。随后,援助律师代理何某某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第二次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在庭审中,电梯公司对伤残级别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鲁劳鉴字(2012)第68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再次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承办结果:本案经长达10个月,两次劳动仲裁,最终南劳人仲案字(2012)第792号仲裁书,裁决如下:1、确认劳动关系自2012年11月12日终止;2、单位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446.76元;3、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40.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9110元、一次性失业补助金32760元;单位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09.5元;4、单位支付申请人交通费813元;5、单位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50元。

仲裁书下达后,电梯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何某某工伤待遇6万余元,双倍工资差额1万元,共计70000余元。何某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2013年7月份,何某某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送去锦旗一面,表达对援助律师的感谢和肯定。

承办律师心得体会

因工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劳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投缴保险导致的。如果签了合同、交了保险,发生工伤事件一般由保险支付工伤待遇,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往往会主动给员工认定工伤待遇。单位正式基于不想承担责任,才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的。而这类纠纷中,职工往往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构成了工伤案件中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像这类工伤事件,首要的就是先收集确凿证据,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要求工伤待遇赔偿。

另一方面,对单位来讲,依法给劳动者签订劳动风险、缴纳劳动保险,不仅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减少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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