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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律援助精品案例之索要工资难 法援出手解困局

 lgzlawyer 2015-03-28

受援人杨某于2013年7月在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单位无故拖欠受援人工资,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在受援人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向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同意由诚功所代理此案。

承办过程: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超、侯亮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查阅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讲述本案经过。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情况非常了解,申请人掌握的证据材料比较齐全。鉴于申请人曾向崂山区监察大队投诉过被申请人,援助律师决定先前往崂山区监察大队落实投诉的处理情况。经落实,被申请人拒绝承认申请人系其员工,并出具了伪造的工资表及考勤表。结合被申请人所表现的种种迹象,援助律师再次认真梳理了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为申请人讲解其仲裁请求中不合理的地方,对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初步证据进行核实、加工、打印。并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明2013年12月份之后仍继续为被申请人维护客户的材料。

经过两次庭审,援助律师认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

三、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资清单、工资表及考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四、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申请人为拖延本案审理,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崂山区仲裁委中止本案审理。援助律师多次与仲裁员联系,阐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中止本案审理的证据。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予以驳回。援助律师又为申请人讲解了本案所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的内容。

承办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支持了申请人杨某的大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

案件简评:

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无疑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劳动者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全部权利,并敢于主张这些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过程中又未按照规定履行举证义务,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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