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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經部樂類-苑洛志樂》明-韓邦奇

 南靖草堂 2015-03-30

經部 樂類

苑洛志樂 二十卷

韓邦奇

 

提要

  《苑洛志樂》二十卷,明韓邦奇撰。邦奇有《易學啓蒙意見》,已著錄。是書首取《律呂新書》爲之直解,凡二卷。前有邦奇《自序》,後有衛淮《序》。第三卷以下乃爲邦奇所自著。其于律呂之原,較明人所得爲密,而亦不免于好奇。如《云門》、《咸池》、《大章》、《大夏》、《大韶》、《大濩》六樂,名雖見于《周官》,而音調節奏,漢以來無能傳者。邦奇乃各爲之譜,謂黃帝以士德王,《云門》象天用火,起黃鐘之徵,以生爲用,則林鐘也;《咸池》象地用水,起大呂之羽,以土所克爲用,則無射也;《大章》、《大韶》皆起于黃鐘;夏以金德王,林鐘屬金,商聲,故《大夏》用林鐘之商南呂,以南呂起聲;商以水德王,應鐘屬水,羽聲,故《大濩》用應鐘之羽夷則,用夷則起聲。今考旋宮之法,林鐘一律以黃鐘之徵爲火,以仲呂之商爲金。若以月律論之,則是六月之律而非金也。故邦奇於《大夏》下自注云:「相緣如此,還用夷則爲是。」則夷則爲七月之律屬金,與《大濩》用應鐘爲十月之律屬水者一例矣。然則林鐘、夷則不已兩岐其說乎?又謂:「《大司樂》圜鐘爲宮,以南呂起聲,一變在姑洗,至六變在圜鐘,故云『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函鐘爲宮,以應鐘起聲,一變在蕤賓,至八變在函鐘,故云『若樂八變,則地祇皆出』。黃鐘爲宮,以南呂起聲,一變在姑洗,至九變在黃鐘,故云『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今考《左氏傳》謂「五降之後不容彈矣」,則宮、徵、商、羽、角五聲也。《前漢書·禮樂志》曰「八音七始」,則宮、徵、商、羽、角、變宮、變徵七聲也。凡譜聲者率不越此二端。此書圜鐘爲宮,初奏以黃鐘之羽南呂起聲,順生至黃鐘收宮,凡得十聲。次奏用林鐘之羽姑洗起聲,而姑洗實爲前奏黃鐘之角,所謂用宮逐羽而清角生也。函鐘爲宮,用太蔟之羽應鐘起聲,順生至本宮太蔟,又順生徵、商二律,復自商逆轉徵、宮二律收宮,凡得十四聲。商不順生羽而逆轉爲徵,所謂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也。黃鐘爲宮,凡陽律之奏用宮逐羽,陰呂之奏引商刻羽,是以十聲與十四聲各五奏也。

  至謂周樂皆以羽起聲,本于《咸池》,而于黃鐘爲宮,起南呂,則用黃鐘本宮之羽;函鐘爲宮,起應鐘,應鐘爲太蔟之羽,太蔟爲林鐘之徵,則又用徵之羽矣;圜鐘爲宮,起南呂,南呂爲黃鐘之羽,黃鐘爲圜鐘之羽,則又用羽之羽矣。同一用羽起聲,而所用之法又岐而爲三。推其意,不過誤解《周禮》「八變「、「九變」之文。以函鐘爲宮當在初奏之第九聲,方與「八變」合,即不得不以應鐘爲第一聲,而應鐘非函鐘之羽也。以圜鐘爲宮當在初奏之第七聲,方與「六變」合,即不得不以南呂爲第一聲,而南呂非圜鐘之羽也。即又不得不謂應鐘爲羽之羽,南呂爲徵之羽矣。由杜撰而遷就,由遷就而支離,此數卷最爲偏駁。其他若謂凡律空圍九分,無大小之異,其九分爲九方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優于益一上生大呂。以黃鐘至夾鐘四清聲爲可廢,以夷則至應鐘四律圍徑不當遞减,雖其說多本前人,然决擇頗允。又若考定度量、權衡、樂器、樂舞、樂曲之類,皆能本經據史,具見學術,與不知而妄作者究有徑庭。史稱邦奇性嗜學,自諸經、子史及天文、地理、樂律、術數、兵法之書,無不通究,所撰《志樂》尤爲世所珍,亦有以焉。末有嘉靖二十八年其門人楊繼盛《序》。據繼盛自作《年譜》,蓋嘗學樂于邦奇。所云夜夢虞舜擊鐘定律之事,頗爲荒渺。然繼盛非妄語者,亦足見其師弟覃精是事,寤寐不忘矣。

四庫全書 經部 樂類
苑洛志樂(景印本)
苑洛志樂 提要 原序
苑洛志樂 卷一
苑洛志樂 卷二
苑洛志樂 卷三
苑洛志樂 卷四
苑洛志樂 卷五
 苑洛志樂 卷六
苑洛志樂 卷七
苑洛志樂 卷八
苑洛志樂 卷九
苑洛志樂 卷十
苑洛志樂 卷十一
苑洛志樂 卷十二
苑洛志樂 卷十三
苑洛志樂 卷十四
苑洛志樂 卷十五
苑洛志樂 卷十六
苑洛志樂 卷十七
苑洛志樂 卷十八
苑洛志樂 卷十九
苑洛志樂 卷二十
全書 9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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