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戴传保)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高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将高出的部分利息抵偿本金。 2011年5月,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共5.6万元。 2013年6月24日,双方对此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了新的借条。2014年3月11日,倪某通过银行转账利息5000元。其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李某起诉至福鼎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酌定对本案借贷月利率2%予以保护,即本案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倪某应付利息为4.1万元;对倪某已支付的超过该标准部分利息,折抵偿还本金,即倪某已付利息款6.1万元中的2万元视为已偿还本金。 据此,法院判决倪某应偿还给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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