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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

 千里独行之2014 2015-04-01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

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车险理赔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车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虽然交强险已实行多年,但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还有好多车主并不是很清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赔付给由于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是:在该次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本车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是有一定的赔偿限额的。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医疗费用的赔付额最高是10000元;当出现死亡时赔付死亡赔偿金最高11万元。

现在路上机动车越来越多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与现在高昂的医疗费用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所得到的赔偿金根本不够使用。所以,在平时为自己选择一分合适的商业意外险,就是规避风险的重要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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