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江苏高院'青年法官送法进社区'普法案例 【案情】 汪女士2014年10月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洗衣机。由于甩干功能频出故障,该洗衣机于2014年11月维修过。不料,洗衣机再次出现故障,仍然无法甩干衣物。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其售出的洗衣机是功能正常的,是汪女士的父母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能甩干,要求汪女士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汪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将证明洗衣机质量没有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卖方,因卖方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点评】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想要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必须拿出证据,因消费者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举证往往非常困难。但根据2014年3月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则由商家来举证,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为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而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消费者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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