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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证据效力

 826271992 2015-04-02

来源海虹诉讼在线



  年关了,又到了黄世仁“跪求”杨白劳的时刻了。

  有协议书、欠条或是借条等书面证据,即使讨要不到,拿着书证上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也算理直气壮。
  但,如果双方在交易之初,仅凭口头君子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有些略显凄凉了。
  不过,现在科学技术手段多了,人们往往想到用手机、录音笔、录音机、针孔摄像机等摄录设备,去秘密套取债务人对争议事实所作陈述的录音、录像。可这些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拿到法庭上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呢?许多人常常困惑不解。那么,我国法律上关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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