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4.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2)破产申请书应当列明: a.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申请目的; c.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d.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事项; (3)破产申请人:a.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b.债权人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 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 6.破产案件的受理: (1)债务人异议权:a。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b。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 (2)裁定受理期限:a.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b。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c。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a。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a。指定管理人; b。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c。通知和公告列明的事项:(a)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c)申报债权人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d)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e)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要求; (f)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g)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对债务人的效力:a。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c。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d。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5)对管理人的效力; (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8.管理人: (1)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人民法院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主要职责: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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