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4年,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厅、政治部、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公诉厅、侦查监督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死刑复核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局、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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