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2]7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编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保教质量,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厅、编办联合制定了城市、乡镇中心、农村三类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人保厅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编办
2012年9月28日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2㎡/生。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直跑道等。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2㎡/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小于2㎡/生。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间、㎡
表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表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 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钢琴(电钢琴、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 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 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6)。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m-0.55m,宽度为0.35m-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试行) 单位:cm
第二十九条 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试行) 单位:cm
第三十条 幼儿卫 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 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第三十一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探索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三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十三条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及隔离室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附件6)。 第三十五条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附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附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附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2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是规划、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验收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 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四条 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与需要设置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集镇。 第六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布局与选址应符合乡镇规划,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全面考虑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等因素。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乡镇中心幼儿园宜靠近乡镇中小学设置。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八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园舍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6.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7.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3.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2m2/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及种植园地等。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4.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m2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教师办公室。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仓库、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m2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试行) 单位:m2
表4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试行) 单位:m2
表5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儿童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能力、反应水平的不同,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建构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 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十九条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条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乡镇中心幼儿园招收特殊儿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 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 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 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见表6)。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m-0.55m,宽度为0.35m-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试行) 单位:cm
第二十七条 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试行) 单位:cm
第二十八条 幼儿卫 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 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探索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或坐垫。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不少于8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期刊不少于4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三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附2: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附3: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附4: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5: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3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评估、验收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农村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点,以满足周边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第六条 农村幼儿园以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园形式为主。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低或偏远山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当地村小闲置、富余校舍按照本标准通过改建、扩建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但与小学在同一校园内的幼儿园应相对独立。 第七条 农村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5.宜靠近集镇或村镇小学设置,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八条 独立建制的农村幼儿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规模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 班级规模: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九条 农村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规划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园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面积在冬至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的主出入口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旁,园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幼儿园主出入口道路两边不宜摆摊设点。 6.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和幼儿园教育的特征。 7.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十一条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道路及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种植区、直线跑道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2m2/生。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绿地率不小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m2/生。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间、卫生间。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盥洗间、卫生间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室、科学探索室、美术创意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第十六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保健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保健室。 第十七条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间、炊事员更衣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消毒室。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农村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2㎡/生。 表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五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玩教具参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见附件2)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户外大型玩具2-4件,有适量因地制宜自制的体能锻炼器材,人均3-5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各班配备标准如下: 1.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和发展水平选设阅读区、美工区、音乐区、语言区、探索区等,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茶杯架、衣帽储藏柜。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匹配,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可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3.卫 生间: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 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第二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设备配备参照《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4)等有关要求配备。 第二十八条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 m。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附2: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附3: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4: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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