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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包工头承担了工伤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发包方追偿

 余文唐 2015-04-03
     深圳包工头承担了工伤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发包方追偿
【案情】
王某在深圳某工地包工头赖某手下干活,2013年6月,王某在工地干活时摔伤,2013年12月,王某做了非法用工劳动能力鉴定,2014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为8级。深圳某公司讲部分工程发包给赖某,由赖某承包经营。王某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了赖某,要求赖某赔偿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2014年3月,赖某和王某达成调解,支付了王某15万元。2014年3月,赖某起诉了深圳某公司要求支付其已经赔偿的15万元。2014年5月,法院支持了赖某的主张。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发包方深圳某公司明知道赖某没有用工资质仍然将工程承包给赖某,公司具有过错。赖某和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形成非法用工的法律关系,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依照法律规定,赖某和深圳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关系,而最终的赔偿责任在于发包方深圳某公司。包工头赖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利要求最终责任人深圳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深圳资深劳动法律师
联系人傅律师 电话1376-0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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