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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陕西华阴法院通报原平交警扣留事件五宗罪(1)

 微联播 2015-04-04

    光明网讯 6月17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途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境内时,被属地交警以无牌无照为由扣留。时隔13天后,6月30日该事经双方协商,被扣车辆以拖运的方式离晋。由原平交警大队在3日内将所扣车辆运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场所;车辆运送费用由原平交警大队承担;若3日内原平交警大队未将涉案车辆送至指定场所,华阴法院保留对原平交警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次简单的“执法碰撞”,却发酵为一场舆论的大战,引发法学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7月17日,山西华阴法院诉讼保全车辆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事件进行了通报。

    陕西华阴法院通报原文如下:

独家:陕西华阴法院通报原平交警扣留事件五宗罪

纵观此次事件,原平交警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扣车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原平交警直到13天返还车辆时也未向华阴法院出具扣留凭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华阴法院执行干警出具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原平交警仍然坚持扣押。

二、扣车理由不成立

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根据该条规定,这种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办理临时号牌的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原平交警要法院办理临时号牌不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其性质是案件标的物,而非交通运输工具,已经丧失了交通运输功能,在公路上行使的目的是移动。办理临时号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正常社会车辆的要求,法院扣押车辆上路移动的司法行为,只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使,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其生效裁定书的法律强制力就应该得到保障,交警无权要求法院办理临时号牌。

三、扣车场所选择不当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原平交警却选择在闹市区拦截车辆长达十余个小时,而不考虑交通堵塞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退一步讲,即使要扣车,也应该将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地段。

四、扣车后发布不实及错误信息,引发媒体炒作

原平交警大队发布了“原平交警大队五中队扣押31辆三无黑车”的消息,只字未提该车是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忻州交警支队置原平交警的各种违法行为于不顾,发布了“原平交警属正常执法”的错误信息,网上还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等不良信息。导致社会关注,媒体炒作。

五、事后故意混淆视听

原平交警大队组织运送车时,在没有华阴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平交警有人故意误导媒体,使部分媒体作了交警协助法院托运车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歪曲报道。

鉴于此次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的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在此简要说明:

其一、事件的处理结果:原平交警大队于6月29日30日分两批,将所扣31辆车全部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停车场,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承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型工程车移动的方式有两种:即驾驶或托运。华阴法院在遵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了经济便捷的驾驶方式移动,原平交警采取了托运的方式移动,是各自的选择,均无不妥。

其二、事件所涉及的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设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因此司法权理应高于行政权。如果具体事件设置了司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设置行政执法权对抗司法权。

其三、公众关心的执法机关执法“碰撞”问题。执法机关行使的都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执法相遇时,理应相互协作配合。具体到此次事件,交警在查明是法院执行公务时,应维护好交通秩序使得车队顺利通行。

此次事件已告一段落,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特将此次事件的过程及相关问题作如上说明,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华阴市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7日

[责任编辑: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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