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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执法为何止于山西交警“执法”

 六谷斋 2014-06-29

陕西法院执法为何止于山西交警“执法”

闲散一石

6月中旬,在山西省的原平市上演了一幕法院执法与公安执法“强烈碰撞”的好戏,虽然精彩致极,但却让人为法律的尊严担忧,几名交警什么手续也不出,在路上把手一挥,就可以让法院的执行化为泡影,不知道法院以后还如何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何时才能解决。

法院执法——6月17日,华阴市法院调集15名法官、法警,带领50余名司机和维修人员,前往山西省五台县一矿区执行查封扣押任务,4辆“趴窝”工程车辆用平板车拖运,其余31辆工程工程车由司机开着上路,前有法院警车开道,后有法院警车押送,维修人员跟队保障,随行法官带着相关证件和司法裁定,可谓执法正当、手续齐全、组织严密。

交警执法——华阴市法院的执法,得到了五台县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五台县的交警、路政等方面虽然进行了查验,但在完备的手续面前均予以放行,一切顺利。可是,到了原平市就大不相同了,10多名交警一齐上阵,大手一挥,将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予以扣留,31辆工程车被强行拖走,所有车辆前轮也被扎破放气。在这个过程当中,法院人员出示相关司法裁定和证件也无济于事,当地法院前去交涉也同样于事无补。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一口咬定,法院的执行也应当遵守交通法,你没有办理临时牌照就是不能上路。

这次“执法碰撞”非常精彩,火花四溅。法院执法遭遇公安执法,法警执法遭遇交警执法,陕西执法遭遇山西执法,暂时的结果是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公安执法让法院执法无法进行,交警执法让法警执法无法进行,山西执法让陕西执法无法进行。这到底是一场闹剧还是一次正常的执法冲突,是法律打架还是权力打架,这场冲突发生的原因到底什么?问题如此复杂,疑问如此之多,自然得由专家们去研究,平民老百姓是分不清曲直的。

有的专家说,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应该尊重和服从生效的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作为案件标的物的车辆位移时,交警有没有权力检查、有没有权力扣留,需要商榷。有的专家说,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各级单位都应当遵守,原平交警依据交通法扣押涉案车辆,其行为是行政权力,“原平交警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并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案例”,是将行政权力凌架于法律权力之上。

显然,专家们基本倾向于这是一起行政权力阻挠法律执行的事件,但从法律之外的角度看,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而是极其复杂,原平市交警如此行事,很可能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与内幕,因为从原平市交警的行为方式看,似乎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刻意阻挠执法。谁都知道,刻意阻挠执法意味着什么,有人胆敢阻挠执法的背后肯定有着权力的支持或是利益的驱动,否则没有那位执法人员愿意如此没事找事、自找麻烦。

疑问之一,如果交警是执法,那么就应该有法律依据,公开说明依据哪部法律哪一条文,可是原平市交警没有这么做。组织此次执法行动的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说,“我们集中出示了驾驶人员的驾照、司法裁定以及执法证件,但现场交警就是不理会,称他们只是执行,其他不管。”这就说明,前去执法的交警显然是奉命行事,而不是依法行事,背后有人在指挥着这一切。

   

疑问之二,如果交警是执法,那么就应该公事公办,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被执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可是原平市交警没有这么做。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说,“法院执法得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文书,交警扣车为何不出具暂扣凭证?”这是疏忽,还是有意不为?如果执法正当,有法律依据,原平市的交警理应出具扣押手续,表示自己的公正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这一切都免了,是不是故意在避免法律后果?

疑问之三,如果交警是执法,那么就应该妥善保管好案件标的物,可是原平市交警没有这么做。从报道看,原平市交警将案件标的物(31部车辆)强行拖走之后,将所有车辆的前轮扎胎放气,这哪有半点执法的意思,完完全全就是阻止执法的手段嘛,目的就是要让法院不能将车辆开走。

疑问之四,如果交警是执法,那么就应该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帮助法院完成这次执法,可是原平市交警没有这么做。即使按照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的说法,这么庞大的无牌工程车上路行驶安全问题非小事,应该依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办理临时牌照,但是五台县为何没有提出这个要求而是放行了?即使薛源的法律水平高、说得完全对,为何不帮助华阴市法院在原平市当地办理一下临时牌照之后而放行呢?对于薛源的说法,法院进行了反驳:“车辆办理临时号牌,这是法规对正常车辆进行的约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并非正常车辆,法官行使的是生效法律裁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这说明,原平市交警是故意在找茬,法律明明规定不能办理登记,而交警却非得让法院办理。

说来说去,原平市的交警及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就是要扣留这些车辆,就是不让这些山西的车辆被执行到陕西去,所以找出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出来。危害安全也好,未办理临时牌照也好,法院也得遵守交通法规也好,都是一块遮丑布,但“扎胎放气”却暴露了其真实目的。正因为目的明确,所有薛源副大队长要坚持到底。原平市法院法警大队长武小平说,事发那天,他接受领导的指派,去现场协调,和交警进行了交涉,但遗憾的是直到天黑也没有结果,案件执行还是受阻了。“我们执行案件与华阴市法院一样,一般有判决或裁定文书,持相关证件就可以执行,但这次标的物被交警扣留一事,我们不好表态。”武小平说。显然这是在说,原平市交警的行为毫无道理。

如果按照原平市薛副大队长的说法,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个借口,都可以使法院的执行寸步难行。按照薛源的思路推演下去,此次华阴市法院的执行过程,还可以找出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面,比如,司机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无权开动这些执行中的车辆;所有执法人员应该一个一个出示自己的法官证件,谁也不能保证组织此次执法的副院长是否为真;不知道法院副院长出具的法律文书是真是假,还可以怀疑文书上印章的真实性,等等。不过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不能用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权力,正如蔚冰武所说,“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

很少见的事情还是在山西的原平市发生了,这有什么解释呢?一切不合理现象的背后,都有不可以公开的秘密。这个秘密是什么?你知,我知,他知。陕西法院的执法止于山西,本身就能说明问题。还能说明问题的是,原平市公安局政委魏月星的表态,他说,华阴市法院执行涉案车辆的执法行为没有问题,也坦言此次“执法碰撞”的确令双方都很尴尬,但是此位政委的话也很有意思。一方面肯定法院的执法行为没有问题,一方面却不承认交警的行为有错,更不责令交警大队放行,也不对交警大队少数人的行为进行纪律调查,而只是说公安局已责成交警大队积极与华阴市法院联系沟通、协商,妥善处理此事,要求交警大队认真自查有无违规情况。为何自查?是不是有意敷衍了事?这更能说明问题可能不是出在交警大队,而是证明交警大队确实是奉命行事。交警大队奉何人之命,此人为何要下达如此命令,又是何人下令扎破所有车辆前轮轮胎,这才是解开此次“执法碰撞”谜团的关键所在。而这,没有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特别是上级的纪检机关的调查,可能永远没有真相。

原平市交警大队制造出此次“执法碰撞”并不奇怪,因为原平市交警的出镜率很高,在全国公众中的名声很大,与他们过去的行事习惯相同。这或许可以帮助公众理解原平市交警大队此次行为的来龙去脉。

2010年4月15日,根据群众反映,记者专程前往原平市对交警们“抓大放小”的执法行为进行暗访发现,前后18分钟就抓拍到来往的无牌小轿车辆7辆,还有四辆因车速太快没有抓拍到,马路边还停着三辆无牌车辆,显然没有交警管理。而对于大货车,则是见一辆抓一辆、罚款之后放行。

2011年11月25日,又有报道称,山西原平交警昼夜设卡收黑钱,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山西省公安厅立即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2012年3月8日,媒体报道,原平交警大队乱设卡、乱收费、公路三乱越治越乱,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尹喜平表示,按照“直查快办”的原则,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从这几起事件的处理结果看,基本上是不了了之。估计这次“执法碰撞”也是如此,不了了之。原因如下:事件发生了十几天,只是在被电视台公开报道之后才引起原平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周六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责成交警大队积极与华阴市法院联系,共同协商、善处理涉案车辆遭扣一事(没有承认错误,也不调查背后的原因,还懒得自己调查)。原平市政法委也召集公安、法院、交警等单位集体开会研究此事,最终没有定论(变相支持交警大队的做法)。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态度是:华阴市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途经原平市(县级市,由忻州代管)境内时,未出示相关手续,且涉案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此次“执法碰撞”发生的原因在哪、问题出在哪?就出在这里。作为原平市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政法委、忻州市交警支队,都是既没有明确态度,也不想承担责任,还不愿调查事件真相,在如此严重的事件面前都绕道走了。恰恰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似乎在告诉公众什么,此次事件背后存在不可触碰的方面,不可认真,只能糊弄过去再说。原平市交警大队的行为已经使法律没有了尊严,交警大队的众多上级机关却使法律更加没有尊严。只有让破坏法律尊严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才可使法律获得尊严。同样道理,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才可在公众面前获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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