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式执法不合法!”安徽合肥,蒋先生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边。一辆警车经过,没有停留、劝离。但一周后,蒋先生被罚款200元,记3分。他不服,起诉交警违法执法。法院的判决出乎双方的意料。 1.事发当天上午9:35,蒋先生开车外出,感觉发动机有异响,就停靠在路边,等待4S店师傅。 等待期间,一辆警车从蒋先生车边驶过,没有交警下车,没有高音喇叭提醒。他心想,今天的交警叔叔很和蔼。 一周后,蒋先生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被告知因为违反机动车禁停标志,罚款200元,记3分。 他向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蒋先生认为,交警没有下车查看,也没有警告劝离,更没有张贴任何告知单,而是采用隐蔽偷拍取证。这不是“执法”,而是“执罚”。 这种执法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执法流程是,当驾驶员在车上时,应当口头警告,责令其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给予处罚。经警告劝离后仍未驶离的,拍照、抓拍进行处罚。 蒋先生主张,现场交警的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交警部门反驳称,本案路段有明确的禁停禁令标志,禁止车辆临时或者长时间停放。蒋先生行为的违法性质一目了然。 即使发生车辆故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在本案中,蒋先生自述车辆发生故障,却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反过来说明,他的车辆当时未发生故障。 交警驾驶巡逻车经过时,依法抓拍取证,并没有偷拍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警进行处理。交警向蒋先生出示了违停照片,口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蒋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整个处罚程序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4.对交警的答辩意见,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他认为,交警抓拍的照片足以证明,当时原告车辆因为故障停靠路边,不妨碍交通通行,并且驾驶员本人还坐在车上。 当时,该路段还有许多车辆一样停靠路边。他要求交警也提供相关的照片,证明执法者一视同仁,公平执法。 蒋先生的这种请求自然不会得到交警的响应和法院支持的。是否拍摄该路段同等状态车辆的照片,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关系。 5.当双方争论交警是否涉嫌偷拍,照片证据是否合法时,法官却发现了本案执法程序的一个缺陷。 在本案中,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基本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四,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交警部门盖章。 第五,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被处罚人。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本案被告交警大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已经口头告知当事人基本事实、拟做出的处罚、享有的法定权利,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交警大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据此判决蒋先生胜诉,撤销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来说,程序即正义,程序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铜墙铁壁。 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 关注@阿芃读世界 ,一起把这世间百态,当戏看,当书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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