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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旷工不服2次被贴条起诉交警:你不能糊弄我

 luduan 2015-05-30

  记者 李红汛

  核心提示|平顶山市民郑先生被交警两次贴条,他到交警大队陈述和申辩后,收到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于弄不清楚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款,郑先生翻法律条文查找,却发现交警引用的法律条文与他违法事实不一致,遂将平顶山市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告上法庭。

  5月27日,刚刚结束法院庭审等结果的郑先生告诉大河报记者:“执法者应该规范执法,不能糊弄老百姓。打这场官司就是请执法者明白,规范执法才能服众。”

   1两次被贴条,市民细查法律条文发现4个问题

  交警执法适用法条错误、处罚地址不对、未出示证件、顶格处罚不妥

  郑先生是一名普通的煤矿工人,平时很少与法律打交道,但最近的经历让他认真用了一次法律。

  郑先生说,由于今年他的车需要审验,此前他在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1月15日因在平顶山市区同乐街、楝香街违法停车,曾被交警贴过条,今年3月2日,他到平顶山市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接受处理,并对自己违法停车向民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民警当日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加盖大队公章后交给郑先生,让其去银行缴纳罚款。

  “回到家后,我仔细看处罚决定书上自己违反的法律条款,就想学学法律条款是咋规定的。”郑先生说,这一仔细看让他看出了问题:处罚决定书上称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而他查阅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可以依据“监控记录资料”的处理内容,这与交警现场拍照贴条告知他违法的行为不一致。

  随后,郑先生又翻阅查找了《行政处罚法》,再次让他找到了问题。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业务应该是当场作出的”,而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在大队办公地作出的,与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的违法地明显有误。

  郑先生还发现,《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这一点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并未做到。

  每个人都不应逆来顺受,请站出来,敢于对不规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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