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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基层司法精英为何选择离开?

 瓶子26 20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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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基层司法精英为何选择离开?

来源:剑扬眉的法律博客,转自法律博客公号

http://chen0913./b/818781


司法改革来了,可司法精英却要走了,这是为什么?司法改革的初衷是保障司法独立、重塑司法职业荣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用官方的话来说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多少青年志士当年选择法学专业,投身司法事业时的心愿呀!可在十几年来声势最为浩大的司法改革到来前夕,许多基层司法精英却选择了辞职,实在令人诧异。是什么让他们选择离开?静心分析一下,个中原因并非难以探寻:


一是基层司法人员职级待遇较低的问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基层法院、检察院承担着80%以上的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但在整个司法管理权力体系中处于最低一级。长期以来,基层的司法人员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十分严重。以普通基层法院、检察院(不包括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的“区院”)为例,一名法官、检察官干一辈子,只要当不上本单位内设部门的负责人,那么行政级别基本上将是科员到底,干到退休连副主任科员都不会解决;在工资福利方面,虽然名义上法官、检察官有一两百元的“法官津贴”、“检察官津贴”,但比起一般行政执法机关、基层乡镇公务员获得的各种名目补贴,数量相差较大,司法人员的实际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然而,在此次司法改革方案中,对于如何解决基层大部分司法人员的职级待遇过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虽然有方案中提及另行建立司法人员特殊的等级序列,但如果按照以往从上至下根据现有行政职级“套改”确定福利待遇的做法进行改革,基层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显然不会有明显改善。这样的改革自然会令基层司法人员大失所望。


二是省级以下“人、财、物直管”的方案,没有照顾到经济发达地区司法人员的利益关切。实践中,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在国家工资标准之外,一般还会享受到地方政府公务员所享受的奖金福利。这一部分收入占该地方公务人员总经济收入的1/3左右,甚至更多。而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之后,一旦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彻底与地方脱钩,则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必然受到影响。经济发达地区物价高、房价高、生活成本高,本来许多干警的生活就不够宽裕,如果工资福利待遇再因司法改革而被“一刀切”,去与所在省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拉平均”,必然导致其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安心本职工作成为奢谈。


三是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方案不明,基层干警晋升前景难以预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部分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看,给人的总体印象是,首先要对现有司法人员进行分类,其次通过压缩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人员数量,建立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和待遇的差别化制度。但是人员分类的具体标准目前并不明朗,引发了基层司法人员的普遍担心。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色彩浓厚,人员之间最大的差别不是部门、岗位的差别,而是职务、级别的差别。真正从事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部分是名字后面不带“长”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改革难保不会形成“行政级别高者继续保留法官、检察官身份,行政级别低者降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名称从“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换成“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不仅让身份保障和福利待遇没了指望,对司法官荣誉感的剥夺和自尊心的伤害也绝不容小视。同时,改革方案虽然描绘了“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的前景,但对于职级、年龄、学历都不占什么优势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来说,他们实在看不出在改革后获得改善自身职业状况的光明前景,因此选择“抓住青春的尾巴,另谋出路”成为他们无奈的选择。


四是过份强调执法办案责任,造成一线办案人员的巨大心理压力。“建立权责统一的办案责任制”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但让“审理者定案、让定案者负责”、“执法过错责任终身制”之类的字眼让一线办案人员不寒而栗。原本实践中通行的领导审核把关、审委会检委会讨论定案、上下级院请示汇报、政法委协调案件之类的机制,虽有不合理之处,但毕竟是行之有效的执法风险化解机制。改革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个体要直面错案追究,心理压力可想而知。以一个民事法官为例,一年200-300件的案件,能应付过去已实属不易,要求个个办成精品,纯粹是不可能的事。有人戏言:“刑事犯罪还有个追诉时效的限制呢,怎么执法过错责任就是终身制的啦?”更为关键的是什么是错案、执法过错如何认定,并没有一个非黑即白的明确标准——被上级院改判了就是错案?当事人不服判决闹访甚至自伤自残“造成不良影响”就是办案质量不高?评判标准本身不明,再整天吵吵“执法过错责任终身”,司法人员就算是钢铁意志也难保不会被摧垮。想想同样是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有人会因为他案件办输了就要嚷嚷着处分他,甚至吊销他的执业资格吗?有人说律师的生存压力大,可司法人员“办对了案件是你应该做的,出了个错案就是你的终身责任”,这样的压力小吗?


五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未获基本的尊重。改革是“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行为。个别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中,是根据什么认为现有的法官、检察官中只有不到30%是符合职业要求,而70%都是不适合继续保留法官、检察官身份的?改革方案没有经过必要的科学论证、民主评议、征求意见,就草率做出事关众多司法精英职业身份和前途的安排,是不是对司法人员职业群体缺乏最基本的尊重?法官、检察官本应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可现在似乎完全沦为了分类减员的“对象”、司法改革的“客体”!《法官法》、《检察官法》中都强调,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可当改革者打着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口号,要先行免去部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身份时,是否考虑过自己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吗?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保护性拆除”吗?况且经过“筛选”留下来的法官、检察官们,谁能保证今后不会再被下一次的改革“筛选”掉?长期以来,坚守在执法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背负着案多人少的压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可少有人赞扬、少有人理解。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他们顶上、遇到当事人上门吵闹讨说法时他们顶上、遇到上级评查案件挑出毛病通报批评时他们顶上,可遇到晋升提拔的机会时却往往没了他们的份!办案越多责任越多、毛病越多、挨的批评越多,到晋升提拔时的争议自然也就越多。即使办案中没出过明显的差池,可有人只要说一句“他只会办案,缺乏综合管理经验”,他就立即多了个百口莫辩的缺陷,想解决职级职务真是比登天还难!西方法谚有云:“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可我们的法官都自嘲自己是“法律帝国的民工”。而当自己即将像“城中村”里的民工一样被任意驱逐时,很多人主动离开就不失为一个保存尊严的明智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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