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薛华通讯员冯林海蔡强 在施工中意外死亡的建筑工人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工人与投保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日前,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工人家属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漯河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数为100人,每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4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3日24时止;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只承担投保人关于舞阳县某建筑工程工地的保险责任。 2014年6月,建筑工人冯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意外坠楼身亡。事故发生后,冯某父母和某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为此,冯某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实名投保,只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冯某并未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冯某不是约定的被保险人,且冯某父母提供的投保资料之一的施工合同上无冯某的签字,是不真实的投保材料。保险公司根据以上两点,拒绝赔偿。 冯某父母称,冯某所在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冯某作为建筑公司员工,当然属于该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冯某的父母,其有资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判决结果 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险公司以冯某与投保人没有劳动关系、投保人提供的投保材料不真实为由拒绝理赔,没有事实根据。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冯某父母支付保险金20万元。 综合分析 合同合法有效团体人身意外险受法律保护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又简称团意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意外险,保障被保险人(员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给付被保人(员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治疗费用的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是按职业类别来购买,达到一定人数就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团体不能是因为要买保险而临时组成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与个人意外险不同,通常只有一张保单,所以保险的赔付会有些复杂。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团体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关于团体人身意外险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该合同不是实名投保,是团体保险合同,但是,只要是符合合同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资格的,就都有权在约定事故发生后依照该合同得到理赔。冯某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身故的,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并未指明受益人冯某父母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近亲属作为申请人身份是否适格是团体人身意外险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形式,即受益人一栏为空,被保险人身故后由谁作为申请人去理赔,本案即为非常典型的一种形式。《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该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也都认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保险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其作为关系人可介入保险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冯某的父母,虽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仍可请求支付保险金。同时,根据该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释义:索赔申请人就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可得知,被保险人冯某的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人,当然有资格申请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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