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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运行风险及其防范

 地主家也没余粮 2015-04-07
内容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建立在填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规范农村金融行为.改善农村信贷环境,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短期贷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农村金融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在运营过程中还面临各种风险。本文在系统分析各种运行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健康有序运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政策风险
  1.融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以吸收农户存款、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及接受社会捐赠为主。首先,农民收入有限,即使有积蓄也愿意存入银行,零散的钱才存入资金互助,以致靠农户的人股资金非常有限。其次,一些商业银行因追求高额的利润纷纷将分支机构撤离农村,仅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而政府用于扶持资金互助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使得靠社会融资也受到限制。面对大多数有贷款需求的农民来讲,资金互助现有的存款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2.市场准入方面。银监会虽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有所放宽,但对于刚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来讲仍然很高。以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及安全标准来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如设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安保措施等,造成很多股金投入到固定资产的建设上来,加重了组建成本。同时还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缴纳税金,向公安、消防等部门缴纳检查费用等,对于规模小、资金有限的资金互助来讲,加大了经营成本。
  3.监管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监管机构为各地银监局.而目前地方银监局多授权基层监管机构。由于县级监管机构人员较少,又要兼顾农信社和储蓄银行的监管,很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管理风险
  1.农民自身素质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农民自发性的组织,大多数管理人员从农户中产生,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行为操作不规范,对逾期不还者缺乏适当的处理办法,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对资金互助的正常运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又由于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会计核算也不够规范。
  2.监管人员素质方面。监管人员需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内部,监事会成员素质相对较低,很难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识别、分析、判断,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有些监事会形同虚设。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农户缺乏还款观念而造成的违约。如部分农户故意延期还款,更有甚者赖账不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防范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各种风险的发生,需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建立的内控制度必须覆盖每个操作环节,涉及所有部门和岗位;外部监管要从政策及机构设置上给予支持。要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高度统一,有效地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
  (二)有效性原则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建立的监管制度既要符合国家和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的要求,又要体现资金互助的特点,使各项监管制度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
  (三)谨慎性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不确定风险,在处理这些不确定因素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资金互助内部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审查每笔贷款,细化每个环节,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控制和解决,对已形成的风险,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提取定额风险准备金,保证资金互助的稳健运营。
  三、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外部监管机制
  1.优化法律环境。一是扩大融资渠道。根据美国、日本等国政府扶植合作金融的经验来看,可成立专项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扶持资金主要解决资金有限的难题,不应具有控制及享受分红等权利,当资金互助的业务健康有序开展起来后,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撤回资金。政府要发挥金融机构和资金互助之间的纽带作用,促使形成“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农户”的信贷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打消金融机构不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打交道的顾虑,解决金融机构直接与农户打交道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的劣势,另一方面也扩大了资金互助的融资渠道,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降低准入门槛。建议政府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简化各种手续及硬件设施的要求,如通过免征利息税、适当降低营业税以及其他的制度保障对资金互助进行必要的扶持,降低运营成本,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提高人员素质。一是针对农民信用意识薄弱的现状,大力开展各项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农民进行理论培训、技术指导,提升信用素质,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资金互助的资源。二是对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学习,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适应合作监管的需要。
  3.加强监管力度。首先,监管部门应针对这一新型组织制定出合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其次,政府组织县乡两级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监管方法,加强对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为了体现金融监管的公平与独立,也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
  (二)内部监管机制
  1.强化内部管理。一是事前评估。对农户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来确定是否放贷以及借款金额。二是事中控制。首先,对成员贷款金额实行最高额度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6倍,且单户借款最高不能超过总股金的10%,最高十户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总股金的50%.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又有利于控制流动性风险。其次,对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实行贷款10日内免息,以鼓励成员及时还款,半年内贷款低于农村信用社利率,九个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农村信用社,一年期借款与市场利率持平。这种设置主要是由资金互助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成员自己管理自己的资金,利率的高低不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威胁。由此,可以鼓励成员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长期贷款,促进资金互助的持久发展。再次,实行贷款联保制度,按照贷款金额及用途签订担保协议,以分散风险。三是事后监督。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建立监事会定期办公制度,全程参与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监督,并监督成员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对全体成员负责。
  2.提足风险准备。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在确保将收益大部分返还给成员的前提下建立集体风险金账户,按照年度放款余额的3% -5%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照本年收益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方面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办公人员工资等,另一方面用于抵御各类不可预见的风险发生。同时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收益按照成员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3.建立信用档案。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内部为每个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统一的标准,根据成员的借贷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对成员的还款情况给予张榜公布。对及时还款的成员在日后的贷款中给予更多的优惠.以此激励其他成员按时还款。同时建立惩罚机制,对恶意拖欠的成员给予加息、降低信用等级等惩罚措施,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贷款资格。(注: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HB09BYJ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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